发布文号: 赣财税[1997]42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授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关于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硬坟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财税字[1997]5号文件的规定,经认真清理,确定经省政府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涉及卫生、交通、人事、劳动、教育、公安、水利、林业、人防系统、老干部局及国资局等十一个系统(局)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第一批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详见附件),其他符合不征收营业税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在以后分批下达。
二、各级财政、地税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联合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及税收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已列入“省级批准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费,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省级批准的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的具体范围,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以上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省级批准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第一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