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财商[1997]144号
各地、市、县供销合作社、财政局、农业银行、地税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7]70号)中关于对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的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五家联合下达的《关于对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供销财联字[1997]10号)、国内贸易部等七家联合下达的《关于对“两棉”赊销款实行挂帐停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贸财联字[1997]第24号),为贯彻执行好上述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情况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正式核定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1981年至1984年部分商品统一降价损失(即原称“1985年末专项挂帐损失”)为1596万元;1991年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539万元;1986年发放未收回“两棉”赊销贷款3780万元,现将这三项中央政策性亏损指标分县核定下达给各地(详见附表)。
二、对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专户管理。各级农业银行对供销合作社的中央政策性亏损占用的贷款统一转到“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损失贷款”户,与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性贷款严格区分开来。各级供销合作社对中央政策性亏损统一转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中央政策性损失”帐户,并在此帐户下设:“1、1981-1984年部分商品统一降价损失”;“2、1991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3、1986年发放未收回‘两棉’赊销贷款”三个明细项目专户核算、反映中央政策性亏损的核销、处理及挂帐情况。
三、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项目占用的银行贷款实行挂帐停息的具体办法是:
(一)1981年至1984年部分商品统一降价损失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全额挂帐停息。
(二)1991年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在1997年、1998年实行挂帐半息两年,该时间内银行对该项损失挂帐占用的银行贷款按法定利率的50%计收利息。
(三)1986年发放未收回的“两棉”赊销贷款额从1996年1月1日起由原来挂帐计息不收息改为实行全额挂帐停息。
(四)各级银行应切实执行上述实行挂帐停息(半息)规定,已向企业收取利息的应尽快调整退回。如基层营业所调整撤销机构,不应将上述政策性项目转信用社挂帐并收取利息。
四、1991年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本金,由各级供销合作社在1997、1998年两年内,按1991年实际削价处理商品销售额比照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虚提利息进行处理,不留尾巴。虚报的利息税前全额计入财务费用,专项用于冲销“待处理中央政策性损失——1991年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专户。各级供销合作社虚提利息后,要及时归还该项损失所占用的银行贷款。该项损失处理完毕后,供销合作社在规定的期限内虚提利息如有结余,一律冲销财务费用。
五、各地应按照上述要求,尽快将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半息)的具体金额落实到基层企业和开户银行。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并将执行的情况及时上报省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农业银行和地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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