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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25 生效日期: 1997-11-25
发布部门: 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苏计经资发[1997]第2092号
 

各省辖市计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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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6)36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推动全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开展,现将《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反馈省计经委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处。

附件:2、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年检)申报表(略)
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的管理,促进全省资源综合利用的进一步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的企业(项目、产品);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的企业(项目、产品);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再生利用的企业(项目、产品)。
  第三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工作,由县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请确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项目、产品;
  2、必须做到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资源,有利于改善环境,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了基础管理台帐;
  4、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
  5、生产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推广、应用价值;
  6、必须具备相应的计量检测手段。
  第五条 申请确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认定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证明文件;
  3、符合规定的工艺技术文件;
  4、利用“三废“或再生资源数量的证明和达到规定的用量标准的证明
  第六条 县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技术、管理人员对需确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的申报条件、生产工艺、产品配方、技术水平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省统一印制的《认定证书》。
  第七条 对于工艺技术、产品配方复杂、检测水平要求较高的企业(项目、产品),市、县组织认定有一定困难或减免税额较大的,可报请省计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组织审查认定。
  第八条 经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报有权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其他有关部门给予优先贷款、立项等优惠。
  第九条 县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业经审查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应组织年检。
  符合条件的,办理确认手续;不符合条件或未办理年检手续的,则取消《认定证书》。省计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专家对已认定的企业(项目、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已经认定的企业(项目、产品)应按规定向当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上报有关统计报表,提供减免税后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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