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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沈阳产权交易专用发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12 生效日期: 1997-12-12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财政局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辽宁省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沈地税发[1997]3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财政局、计经委、体改委、各地税(分)局:.
  为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企业,降低企业改制成本,根据市政府《关于出售中小型企业产权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沈政发[1997]15号)精神,现就'沈阳产权交易专用发票'的管理与使用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出售国有和集体企业,采用产权交易专用发票,对改制中发生的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属地方财政收入的,可按市政府沈政发[1997]15号通知有关规定,税金即征即退的办法处理,退还的税费纳入企业产权出售收益。
  二、产权交易专用发票,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监制,发票联套有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市地税局委托沈阳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管理和填开。不得转委下属单位使用。此发票只限于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使用。
  三、沈阳产权交易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作报销凭证(棕色)、第三联为记帐凭证,供开票单位记帐用(黑色)、第四联非报销凭证,供产权交易中心存查(黑色)。
  四、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和未开具的空白发票,沈阳产权交易中心应设专人保管,认真填开,按时登记,按季向市地税局票证管理处报送报表,不准乱放乱开,不准损坏、丢失。出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地税机关报告,视其责任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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