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地税发[1997]3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财政局、计经委、体改委、各地税(分)局:.
为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企业,降低企业改制成本,根据市政府《关于出售中小型企业产权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沈政发[1997]15号)精神,现就'沈阳产权交易专用发票'的管理与使用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出售国有和集体企业,采用产权交易专用发票,对改制中发生的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属地方财政收入的,可按市政府沈政发[1997]15号通知有关规定,税金即征即退的办法处理,退还的税费纳入企业产权出售收益。
二、产权交易专用发票,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监制,发票联套有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市地税局委托沈阳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管理和填开。不得转委下属单位使用。此发票只限于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使用。
三、沈阳产权交易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作报销凭证(棕色)、第三联为记帐凭证,供开票单位记帐用(黑色)、第四联非报销凭证,供产权交易中心存查(黑色)。
四、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和未开具的空白发票,沈阳产权交易中心应设专人保管,认真填开,按时登记,按季向市地税局票证管理处报送报表,不准乱放乱开,不准损坏、丢失。出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地税机关报告,视其责任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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