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进[1997]59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自我市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以来,各分局做了大量工作,但目前各局执行情况不尽一致,为了平衡税收政策,严格税收征管,特重申如下规定:
1.凡是符合京国税[1997]168号文件规定应实行免抵退税范围的生产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必须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否则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
2.各局请于1998年1月底前将本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内外资生产企业名单(含1997年10月1日已实行和1998年1月1日以后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3.按照京国税[1997]168号文件规定已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请于1998年1月20日前准时报送《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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