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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禁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24 生效日期: 1998-01-2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盟市、旗县委,盟行政公署,市、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禁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的规定》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关于禁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的规定
  近年来,我区党和国家机关的个别工作人员,公然违犯在工作时间禁止饮酒的有关纪律,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党风和社会风气,阻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他们有的饮酒过量,言行失范,影响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办事效率;有的因饮酒丢失文件资料或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有的酒后失态,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有的酗酒闹事,引发的违法违纪案件不断发生,更有甚者,因饮酒引发持枪杀人的恶性案件。
  为了有效地推动全区“机关良好形象工程”建设,促进党政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杜绝酒后违法违纪和败坏机关形象等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党委的要求,现对禁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禁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禁止持枪人员携带枪支饮酒;
  三、禁止携带机密文件饮酒;
  四、禁止酗酒;
  五、禁止在正常必要的公务接待中强行劝酒、逼酒等不文明饮酒行为。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如违反上述规定,属于初次违反或情节较轻的,要在党的会议或群众会议上给予公开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对批评教育后依然我行我素,违反禁酒规定,且情节较重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行政处分规定,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非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需给予政纪处分的,可参照办理。对因饮酒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一定要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从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工作时间和执行公务中禁酒的必要性、重要性。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既要带头贯彻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党政组织和群众舆论的监督,又要切实管好带好自己的下属,为彻底革除工作时间饮酒的弊习,在全社会形成树新风、讲文明的良好风气,发挥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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