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国税进[1998]3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分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国检检联[1997]3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便于企业操作,《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由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及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市(地)级国家税务局核发。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市(地)级国税局主管退税机关在核发《监管证书》时,应编号、登记、留底。没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市地,须到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核领《监管证书》。外商投资企业《监管证书》的核领一律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
二、购棉企业购买新疆棉后,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凭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等有关资料复印件申领《监管证书》,并严格按《监管证书使用须知》的要求,填写使用。凡填报不清、不实、不详或与单证不符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核发。
三、主管《监管证书》核发的退税机关应认真核对有关资料,核对无误后,应尽快核发。同时,应建立台帐,分企业逐笔登记购棉数量、单价、金额及出口成品的数量、金融等监管内容,以便于数据统计上报。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在审批退税后,应对《监管证书》签章注销,同时,对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比原出口退(免)税办法增退税部分单独统计,于季度终了后30日内汇总上报省国税局。
四、《监管证书》1至7页表格中间印有无色荧光“税”字样,用紫光灯照射即可显示,请各地注意鉴别。如发现难以鉴别真伪的,应送省国税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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