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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1998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26 生效日期: 1998-02-26
发布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现将我市开征1998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各类机动车船及非机动船的使用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或使用人(承租人),必须于1998年4月30日前携带车辆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1997年度纳(免)税标志或缴款书(外商投资企业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下列地点办理1998年度纳(免)税手续并领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免)税标志。.
  (一)开元、思明、湖里、鼓浪屿区纳税人,视车船不同类别到相关征收机关申办纳(免)税手续。
  l.汽车到其缴纳养路费所在地办理,(在槟榔征费站缴纳养路费的到金鸡亭稽征所办理);
  2.摩托车到金鸡亭公路稽征所办理;
  3.农用车及拖拉机到乌石埔公路稽征所办理;
  4.各类船舶到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稽征科(鹭江道第五码头)办理。
  免税车船的申报人应先行到市地税局税政三处(禾祥西路200号七楼)审批方可办理,免税审批时间为每周一、二、三上午。
  (二)集美区纳税人,汽车到养路费集美稽征所办理,其他车辆到集美交警大队办理,船舶到市水路运输管理处稽征科办理,免税车船到集美地方税务局税政科办理。
  (三)杏林区纳税人,机动车辆到杏林交警大队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到杏林地方税务局外税科办理),船舶到市水路运输管理处稽征科办理:免税车船到杏林地方税务局税政科办理。
  (四)同安区纳税人,机动车辆纳(免)税到所在地的地税所(分局、科)办理,船舶到同安港航管理站(环城中路交通局内)办理。
  二、车船使用(牌照)税开征期过后,如有新购置、建造的车船以及原有车船发生停用、复用、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用途变化等情况,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向上述征收单位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三、各类车船纳(免)税标志,应贴在车船醒目处。摩托车纳(免)税标志,应随车携带,以便检查。
  四、同一单位的车船应集中统一办理纳(免)税手续。凡逾期申报者,除追补税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于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于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不中报缴纳一经查实,按偷税论处。
  五、末办理车船使用(牌照)税纳(免)脱手续的车船,养路费征收部不予核发养路费凭证,水运管理部门对船舶营运证不予年审。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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