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国税发[1998]36号
芜湖、蚌埠、安庆、铜陵、马鞍山、滁州、黄山市、池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实施清算、核查,并于6月5日前将清算报告及附表1、附表3—2、附表4—2、附表5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后,一并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1998年2月20日国税发[1998]22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