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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16 生效日期: 1998-03-16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一[1998]1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1998年1月22日  财税字[199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7月7日发布施行。依照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据此,具有上述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当依照办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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