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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我市民办中学(职业高中)小学和幼儿园进行检查颁发新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1 生效日期: 1998-06-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教基办[1998]007号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民办中学(职业高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条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决定在核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之前,对我市民办中学(职业高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办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本次检查采取区县自查与市教委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6月8日至12日为区县完成自查阶段,6月15日至16日区县汇报自查情况,6月17日至23日市教委根据区县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本次检查的对象为我市已批准的民办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和职业高中。海淀区的民办中学(职业高中)、小学和幼儿园由海淀区负责检查,其他区县由市教委负责检查。
  检查内容侧重学校的校舍和场地条件、设施和设备条件、教职工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具体检查内容和标准见附件)。
  检查将分三组。小组成员将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督学、教育专家等组成。检查结果分为合格校和不合格校。合格校发给新的《办学许可证》,允许继续办学;不合格校,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检查结束后,于6月底举行颁发《办学许可证》仪式,并在报刊杂志上公布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学(职业高中)、小学和幼儿园名单。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附:检查的主要内容
  1.校舍场地条件。学校有相对固定的校舍,普通教室和专用教室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操场要有不低于200米的环形跑道。
  2.设施设备条件。中学有物理、生物和化学实验室,能完成所有演示实验和分组实验(分组实验为2人一组);独立设置的图书馆、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电教室、劳技室、体育器材室、医务室的设施设备能满足教育教学和师生活动需要。
  3.干部和教师队伍。校长持证上岗,能以主要精力抓教育教学。教师学历达标,结构合理,坚持开展教科研活动。
  4.教育教学管理。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思路清晰,办学目标明确;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认真落实;能开齐开足课程;招生无违纪现象;教代会活动正常。
  5.财务管理。财务制度健全,财务人员持证上岗。无抽逃启动资金等违规现象;无乱收费行为。
  6.幼儿园参照《北京市托幼园所分级分类验收标准及细则》执行。检查中如发现学校存在以下问题的,限期改正,待复查合格后,再颁发办学许可证。
  1.校舍、场地、设施和设备条件,以及干部和教师队伍不能保证教育教学需要的,没有按课程计划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
  2.办学方向下正确,无必要的规章制度,学校管理混乱的。
  3.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擅自变更办学者、校名、校址和增设学段的;未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更换校长(法定代表人)的。
  4.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经审计后指出其问题仍未纠正的。
  5.办学者的办学启动资金未按计划到位或抽逃的。
  6.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学杂费或保育费标准的。
  7.违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接收未办理学籍手续的学生就读的,违反规定扣压学生档案材料的。
  8.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聘用外籍教师或接收外籍学生的,或未经批准以学校名义组织学生出国的
  9.擅自刊发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招生(入学)广告,或违反规定提前招生(进行入学登记)的。
  10.有其他严重问题,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为暂不宜颁发办学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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