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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经济委会员、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省《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3 生效日期: 1998-06-23
发布部门: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经济委会员
发布文号: 苏经资字[98]12号
 

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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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以苏政办发[1998]28号文转发了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转发执行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在认真学习省《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管理体系。实践证明,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综合利用,一是可以“变废为宝”,增加社会财富,二是可以“化害为利”,保护生态环境,三是可以“降低物耗”,节约产品成本。各单位应将该项工作作为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认真抓好。
  为了加强管理,明确苏州市经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市财政、税务、环保、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工业控股(集团)公司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各市经委、综合利用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管理各自辖区内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二、认真落实省《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具体有: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2.财税字[1996]20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及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1)对企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免征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08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通知中规定:
  资源综合利用(“三废利用”及伴生矿等资源利用,各可燃放空伴生气燃气轮机发电及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开发自然资源过程中,对伴生、共生物进行的综合利用和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对废渣、废液、废气等废弃物的加工利用。
  本税目零税率运用范围:工矿企业对本企业产生的“三废”直接进行综合利用及对伴生矿等资源利用,各种可燃放空伴生气燃气轮机发电及利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利用采矿的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末等生产砖、加工混凝土、陶粒、墙板、水泥、树脂和橡胶填料等产品及发电的工程投资及其设备;利用化纤废水、纸浆废液、洗毛污水等生产锌、纤维、碱、硫化纳等产品的工程投资及其设备。
  三、贯彻执行省计经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我市认定小组必须把工作做深做细,综合利用企业必须认真申报,为落实政策打好基础。今后凡未经过认定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四、为贯彻省《实施意见》,今年三季度由市经委组织对我市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和利用潜力进行一次调查,此项调查内容新、范围广,凡涉及的单位应予积极配合,使其圆满完成调查任务。为我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积累第一手基础数据材料,推动综合利用工作向纵深发展。
  各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交流综合利用工作的典型经验。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执行省《实施意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努力推动我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批执行。
199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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