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盐生产经营盐成本调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3-06 生效日期: 2009-03-06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盐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9〕5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盐业公司浙江绿海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盐业总公司关于调查食盐生产经营成本等情况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36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06年到2008年全省食盐生产经营成本进行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食盐生产环节成本费用调查情况。
  食盐生产企业成本费用调查采用典型调查方式,调查企业为浙江绿海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具体内容见附件1(调查表的电子版请从浙价网下载)。
  (二)食盐流通环节成本费用调查情况。
  调查内容为各地大包装食盐产、销区批发环节流通成本费用情况,以及小包装及分装成本费用情况。调查具体内容见附件2、3、4。

  二、调查注意事项
  (一)出厂、批发各环节交货点(成本费用计费分界点)界定。
  1、食盐出厂环节交货点应为食盐生产企业仓库车上、船上,装车、装船费计入生产环节成本费用;
  2、食盐产区批发环节交货点应为食盐产区的发运站、港口码头的车上、船上,之前发生的费用均计入产区批发环节成本费用;
  3、食盐销区批发环节交货点应为食盐零售单位、食品加工的经营场所或仓库,批发企业将食盐运达食盐零售单位或食品加工企业发生的费用计入销区批发环节成本费用,但在食盐零售单位、食品加工的经营场所或仓库的卸运费用不计入销区批发环节成本费用。
  各地在核算各环节成本费用时,要严格按照以上分界点划分和计费。
  (二)间接费用分摊办法。
  根据目前食盐经营实际情况,本次调查将生产经营工业盐与食盐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

  三、时间要求和报送方法
  各地盐业公司应按要求于3月15日前完成调查表的填报工作,于3月18日前将填报完成后的调查表送当地价格部门审核、盖章,于3月20日前将经价格部门审核后的资料上报省盐务管理局。
  浙江绿海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填报的调查表应于3月15日前直接报送省盐务管理局。
  省盐务管理局负责全省调查情况汇总工作,并于3月25日前送省物价局审定。
  本次食盐生产经营成本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价格部门与盐业公司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落实;各有关盐业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按要求如实、及时填报生产经营成本及相关情况。价格部门要对上报资料严格审核,保证成本资料真实可靠。
  联系人:省物价局 解小农 联系电话:0571-87052909
  省盐务局 丁庆明      0571-87819291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盐务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