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切实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3-19 生效日期: 2009-03-19
发布部门: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发布文号:
 50个产业技术体系全面启动后,各体系按照我部要求,组建执行专家组,制订体系工作细则,强化体系各项制度建设,不断规范体系的运行。但据反映,部分体系的建设依托单位存在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现象。为了加强产业技术体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开支范围,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研发费的开支范围。按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产业技术体系基本研发费应用于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直接相关的开发和试验示范等活动,与体系建设无关的工作与活动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基本研发费中开支,严禁用于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形式的罚款、捐款、赞助和投资,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二、规范基本研发费的制度管理。各体系首席科学家应督促和协助体系岗位专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协调建设依托单位规范经费管理程序,制定产业技术体系基本研发费内部管理办法,将基本研发费纳入建设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单独核算,确保基本研发费专款专用。
   产业技术体系基本研发费的使用,在按照建设依托单位内部财务控制规定履行审核签章手续的同时,须经体系岗位专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审核签字后才能开支。对综合试验站站长与综合试验站建设依托单位相分离的,综合试验站站长应主动与建设依托单位沟通协调,共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对以企业为建设依托单位的综合试验站,要正确处理综合试验站公益性工作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关系,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有关规定对基本研发费进行管理和核算的同时,须就此单独设立辅助核算账备查。

  三、加强体系基本研发费的监管。各体系建设依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体系经费的管理,督促体系建设依托单位规范财务管理,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支持配合岗位专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合理支出工作经费的建设依托单位,将视情况取消相应资金支持。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