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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注册登记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4-08 生效日期: 2009-04-08
发布部门: 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渝农机发〔2009〕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水利、农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在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中央1号文件和国发(2009)3号文件中,结合我市实际,把支持我市企业生产符合规定的拖拉机作为助推我市农机工业加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为有效解决返乡农民工就业,夯实农机化发展的装备基础,实现我市工业经济和农村经济加快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是,近来部分区县不同程度地发生了为超标准的拖拉机办证上牌的违法违规行为。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本地产新型拖拉机注册登记等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技术标准
  本地产新型拖拉机有关主要技术参数必须控制在以下范围内:发动机功率在20千瓦以下,上道路行驶的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长宽高等外廓尺寸应在4米、1.5米、2米以内,轮胎规格不得超过5.00-12,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600kg。

  二、规范产品鉴定
  市农机鉴定机构在对本地产新型拖拉机进行技术鉴定和推广鉴定时,有关主要技术参数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实施鉴定,不得突破其标准。否则,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市农机鉴定机构还要加强对企业产品鉴定后续跟踪监督,督促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质量稳定。

  三、依法注册登记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部长令第43号规定的程序和农业部“两不准,一严禁”的规定做好拖拉机注册登记工作。对本地产新型拖拉机,各地还必须按照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布的公告进行注册登记,不在公告内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严禁为超过上述标准的拖拉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否则,将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同时,取消该地区受委托实施农机行政权项的资格。
  市农机管理办公室相关处室和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对各地拖拉机注册登记情况及各拖拉机生产企业的产品安全技术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能良好,从源头上消除农机安全事故隐患。

  四、严格组织生产
  各地产拖拉机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市农机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推广鉴定报告确定的技术参数组织生产,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技术要求,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标准。否则,其产品不得在我市范围内进行注册登记,并收回其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还将取消其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资格。

二○○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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