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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运输部关于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4-08 生效日期: 2009-04-08
发布部门: 国家发改委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交水发[2009]167号
黑龙江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安徽江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有关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港口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对外开放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对外开放港口经营人:
  为切实履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规定的国际义务,长期、全面、深入地开展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保护港口设施安全,保障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继续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取范围、标准和使用管理仍按原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156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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