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中有关财政财务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18 生效日期: 1996-11-18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配合我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逐步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债务负担过重,资本结构不尽合理,资金沉淀等困扰企业的主要问题,以《长沙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方案》为原则,根据“增资减债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做好增资减债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国有企业在优化资本结构中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增加国有资本 
  (一)按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补充生产经营资金。企业根据自身承受能力,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工业企业可按产品销售净收入1%、商贸企业按商品销售(主营业务)净收入0.3—0.5%计入销售费用或经营费用,列作一般盈余公积,当企业一般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该项政策停止执行。 
  (二)对“扶优扶强”和建制试点企业,其所得税按33%税率征收。征收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18%的税率返还企业;其他国有企业按其上缴所得税额的15%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 
  (三)继续完善投入产出总承包。市人民政府原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中,凡增强企业后劲,增加后续财源已经取得明显成效,而又确需继续鼓励发展的企业,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延期到2000年。 
  (四)增加对企业的直接投入。各级财政要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包括无偿拨付和有偿支出周转金等)用于支持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资金投入可视企业不同情况采取无偿拨款、有偿使用、贷款贴息等方式。预算安排对工业的投入每年应有所增加。 
  以上2—4项国家增加的投入,作为补充流动资本,可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流动资金类”中增设第 l10款“拨补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企业收到国家拨补的流动资金,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 
  二、化解企业债务包袱 
  (一)“拨改贷”余额转增国家资本金。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企业“拨改贷”本息余额,整理有关资料,属于市级“拨改贷”,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后,转作国家资本金;属于省级拨改贷按《湖南省计划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将部分企业省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计基〔1996〕309号)文件办理。属于中央级“拨改贷”,逐级上报,争取批准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欠交财政收入豁免转增国家资本金。困难企业现在仍欠交1993年底以前应交财政的所得税、预算利润以及预算多弥补亏损,经同级财政审查批准后,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豁免或继续缓交。予以豁免的,企业转作国家资本金。效益好转,有能力归还欠交的企业,不得豁免。 
  (三)债权转股权。企业间的债权债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采取债权换股权的形式,转为债务企业的法人股份。 
  三、盘活资产存量,增加企业生产经营资金 
  (一)减少结算资金,处理积压产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企业可继续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对未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企业,可根据回收应收欠款难易程度/按实际回收欠款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奖励直接收回帐款的有关人员。提奖比例按欠款1年、2年、3年以上的年限,分别提取不超过1%、2%、3%回收帐款的奖金。因回收难度大,确需提高提奖比例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工业企业要提高产品适销率,现有库存积压产品,要在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推销。工业企业推销积压库存产品,可按产品积压 l一2年、2年以上的时间,在销售后收回货款中,分别以0.5%、1%以内的比例,提取销售奖,奖励直接从事销售的有关人员。 
  以上两项奖励列入销售费用。 
  企业应对自身的资产和负债结构进行分析,盘活资产、降低负债,凡资产负债率70%以下,工业企业可实行财务费用节约奖。工业企业的销售利息率比上年实际下降率,乘以当年产品销售收入为节约值,经同级财政审查批准后,可按节约值提取5—8%的节约奖,列入管理费用,直接奖励企业财务等有关人员。 
  以上奖励达到征收个人所得税标准的应照章纳税。 
  (二)盘活闲置资产。企业对闲置的厂房、设备以及土地,可以采取拍卖、出租、转让等多种方式盘活。具体操作按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5]46号、48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鼓励技术开发,推进技术进步。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金额大小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技术开发任务重、项目跨年度、后期投入大、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经同级财政批准,可按不高于产品销售收入的3%预提技术开发费。同时,对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健设备购置费,可列入生产成本;超过10万元的,经同级财政批准,也可一次性列入生产成本,但不再计提折旧。 
  (四)实施加速折旧,按《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中最低使用年限计提折旧的企业,在仍有承受能力基础上,又确属需重点支持的行业,报经同级财政批准,可加速折旧10—30%。 
  四、加强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一)企业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两则”、“两制”,确保企业资本的保全和完整。一切经济业务活动,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建立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 
  (二)所有国有大中型工交企业都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1994〕财工字第194号)文件的精神,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此办法要符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特点,符合《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规定,要合理、科学、规范、可操作,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帮助、督促企业制定好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企业流动资本考核制度。按年考核企业流动资本增加工作,本期增加数必须大于财政拨补数,确保企业自有流动资本(流动资产一流动负债)保持一定比例增长,具体考核办法按财政部财工字[1995] l号文件执行。 
  (四)企业所办社会职能逐步移交,其资产的移交在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无偿移交的土地,按原入帐价值减冲资本公积;无偿移交的其他资产,先冲销盈余公积,不足的,再冲销扣除企业土地入帐价值后的资本公积,仍不足冲销的列入营业外支出。 
  (五)对财务管理混乱,有意弄虚作假,造成财务数字失真的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约: 
  1、有财政税利返还的企业停止执行返还,已返还的如数追回。 
  2、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停止提取效益工资。 
  3、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扣除年薪者30%以上的工资。 
  4、有财政计划亏损补贴或其他补贴的企业,停止补贴。 
  5、停止技改、支工周转金等财政性资金的借(拨)款。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