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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2009年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封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5-27 生效日期: 2009-05-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绿化局
发布文号:
有关区县农委,闵行区、嘉定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为加强本市生态公益林封育管理,完成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封山育林任务,特制定《2009年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封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2009年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封育实施办法

  为了巩固本市造林绿化成果,维护城市生态安全,加快生态公益林资源培育,改善林木生长环境,提高林木生长质量,控制有害生物危害,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封山育林任务,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计划
  2009年封育林地的范围原则上为2005年前营造并经竣工验收的生态公益林,重点封育连续面积在100亩以上、以林业养护社养护管理为主、处于重要景观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树种单一,种植密度过高,林地稳定性和林相结构较差的林地。
  2、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影响,林木生长不良,林木保存率低于60%,郁闭度低于0.4的林地。
  3、不能满足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栖息保护或其他功能要求,需要进行林相调整的其它林地。
  已经经过低效林改造的林地不在本次封育范围内。
  2009年全市计划实施生态公益林封育面积20000亩。

  二、技术措施和要求
  1、林地封育主要采取补植、更替、间伐、抚育等技术措施和方法。封育标准按《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封育管理技术指导意见》执行。
  2、实施封育后的林地要求达到群落结构合理,种植密度适当,树木生长良好的标准,能较好地发挥其综合效益。
  3、实施封育后的林地具有较好的林相和景观效果。

  三、补贴标准
  列入2009年封育计划的林地,市财力每亩补贴600元。

  四、组织实施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下达的计划,落实项目实施地点和面积,经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初审同意并报区县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分项目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一)实施方案内容
  1、封育林地的基本情况。
  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地点、林地面积、造林时间、林地经营管理单位、林地经营管理现状、计划实施封育面积、实施区域林地小班统计等,并提供项目实施区域地理位置图、林地现状图(要求标明实施区域四址边界及GPS点、地形现状(道路、水系、建筑)、林地分布范围等)。
  2、封育林地的作业设计。
  作业设计材料内容包括:
  作业设计说明:内容包括实施封育区域位置、面积、实施封育原因、技术措施和方法、实施时间和期限、工程量及工程总价等;
  作业设计图纸:内容包括林地现状图(标明实施区域林地小班或林木种植分布、主要树种分布、种植密度、数量)、作业设计图(标明各小班或林木种植地块封育的技术措施和方法、强度、预期效果、工程量明细)。
  项目预算:内容包括林地封育涉及的各项工程和工作经费预算,并标明预算编制单位、编制依据等。
  (二)实施方案上报
  实施方案于2009年6月30日前上报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三)实施方案审核
  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根据各区县上报的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方案现场勘察和审核,并在收到上报方案20日内,将审核意见下达有关区县,由区县组织实施。
  (四)建设施工
  1、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参照有关要求,通过市场比选,确定施工单位。
  2、施工单位应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进度、施工程序、施工造价、施工质量。
  3、项目实施必须按作业设计图施工,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确保质量。
  4、确需对项目实施内容进行调整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程序,逐级上报并经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项目监管
  1、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检查小组,检查施工项目实施地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并形成建设过程检查材料。
  2、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全程跟踪施工过程。对不符合施工要求和施工程序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直至提出停工要求。施工结束后,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报告,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监理单位按要求做好竣工监理验收工作,并形成监理报告。

  六、竣工验收
  1、验收程序。项目竣工后,根据施工单位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查,形成自查验收报告,与其它验收材料一并报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2、验收材料。竣工验收材料包括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实施方案及审核意见、监理验收报告、竣工图和决算等;施工过程有变更的需提供变更报告和批复。

  七、资金拨付
  根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按照建设进度市财政下达资金。

  八、责任追究
  在生态公益林封育建设中因工作不力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等方面出现问题的,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拨付资金、撤销项目、收回补贴资金等措施,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封育管理技术指导意见(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仅适用于上海市完成国家林业局下达的生态公益林封山育林(不限山区)任务的封育改造。
 
  2 总则
 
  2.1 为巩固本市造林绿化成果,维护城市生态安全,加快森林培育,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封山育林任务,制定本办法。
  2.2 生态公益林封育管理要认真贯彻营林为基础的方针,主要目的是调整林分密度,改善林木生长环境,优化林分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其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2.3 生态公益林封育应坚持封、育结合的原则,严格按作业设计组织实施。作业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按标准组织验收。  
 
  3 林地封育对象
 
  3.1 低效纯林
  生态效益或生物量显著低于同类立地条件经营水平的单一树种的生态公意林。
  3.2 树种(种源)不适林
  因树种或种源选择不当,未能做到适地适树,树木生长不良,功能效益低,且无培育前途的林分。
  3.3 病虫危害林
  受有害生物严重危害且难以恢复正常生长的林分(带)。
  3.4 经营不当林
  因经营措施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林木生长不良,林分(带)功能与效益显著低下的林分。
 
  4 林地封育适用条件
 
  封育林地的范围原则上为2005年前营造并经竣工验收的生态公益林,重点封育连续面积在100亩以上、以林业养护社养护管理为主、处于重要景观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4.1 品种单一、种植密度过高,林地稳定性和林相结构较差的林地。
  4.2 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影响,林木生长不良,林木保存率低于60%,郁闭度低于0.4的林地。
  4.3 不能满足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栖息保护或其他功能要求,需要进行林相调整的其它林地。
 
  5 封育作业设计
 
  5.1 封育区规划
  在林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森林经营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已有资料及调查资料,进行生态公益林林地封育规划。
  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封育范围、封育条件、封育方式、封育技术措施及封育成效预测等。
  5.2 作业设计调查
  全面了解林地封育范围内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和植被状况,具体包括:
  5.2.1 自然环境条件:包括封育区的气候、地形、地貌、土壤等。
  5.2.2 社会经济条件:包括当地人口分布、交通条件、农业生产状况、人均收入水平、农村生产生活用材、能源和饲料供需条件及今后当地发展前景等。
  5.2.3 植被状况:包括当地曾分布的自然植被类型,现有天然更新和萌蘖能力强的树种分布情况,以及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
  5.3 作业设计
  林地封育作业以封育区为单位,包括以下内容:
  5.3.1 封育区范围:确定封育区面积与四周边界。
  5.3.2 封育区概况:明确封育区自然条件、森林资源和封育区地类与规模等。
  5.3.3 封育方式:主要采取补植、更替、间伐、抚育等方式。
  5.3.4 封育年限:根据封育区现状及封育目标确定。
  5.3.5 封育组织和封育责任人。
  5.3.6 封育作业措施:包括以封育区为单位设计围栏、标志等设施和巡护、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措施;以小班为单位设计育林、培育管理等措施。
  5.3.7 投资概算:根据林地封育项目实施规模、工程量及劳动定额等进行投资概算,并提出资金来源和筹措办法。
  
  6 封育作业
 
  6.1 封育组织管理
  6.1.1 封育规划设计文件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后,经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审核行,按工程项目管理程序执行。
  6.1.2 以封育区的经营单位为主体实施封育。
  6.1.3 封育期间,经营单位应定期观测封育效果,根据观测情况可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及时调整封育措施。
  6.1.4 封育期满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负责组织检查及成效调查验收。
  6.2 封禁
  6.2.1 警示
  封育单位应明文规定封育制度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公示。同时,在封育区周界明显处,如主要沟(渠)口、交通路口等树立坚固的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在封区四周范围、面积、年限、方式、措施、责任养护社等内容。
  6.2.2 人工巡护
  根据封禁范围大小和人、畜危害程度,由各区(县)养护社成员负责巡视,加强管护。
  6.2.3 界桩
  封育区无明显边界或无区分标志物时,可设置界桩以示界线。
  6.3 人工辅助育林
  6.3.1 补植
  针对低效纯林、种源不适林、病虫危害林及经营不当林,根据需要淘汰生长不良、病死植株,进行补植。
  根据林地目标树种的分布现状,确定补植方式,通常有均匀补植(现有林木分布比较均匀的林地)、块状补植(现有林木呈群团状分布、林中空地及林窗较多的林地)、林冠下补植(耐荫树种)等方式。
  6.3.2 更替
  针对树种不适林、病虫危害林及经营不当林,根据经营方向,本着适地适树适种源的原则确定。
  视林分情况可对改造小班进行全面改造,也可采用带状改造、块状改造等方法。
  6.3.3 抚育
  针对低效纯林、经营不当林及病虫危害林,根据需要调整组成、密度或结构的林分,间密留稀,留优去劣,可采取透光伐抚育;
  需要调整林木生长空间,扩大单株营养面积,促进林木生长的林分,可采用生长伐抚育或育林择伐;
  对病虫害危害林通过彻底清楚受害木和病源木,改善林分卫生状况可望恢复林分健康发育的低效林,可采取卫生抚育或育林择伐。
  6.3.4 培育管理
  在封育期间,根据当地条件和经营强度,对符合封育目标或价值较高的乔、灌树种,可重点采取除草松土、除蘖、间苗、抗旱等培育措施。
  6.4 灾害防护
  在封育年限内,按照 "预防为主、因害设防、综合治理 "的原则,实施火、病、虫等灾害的防治措施,避免环境污染、破坏生物多样性,做好相应的预测、预防工作。
 
  7 封育实施
 
  7.1 施工
  严格按照作业设计的区域范围、封育方式等要求开展施工。
  7.2 施工监理
  生态公益林封育应实施监理制度,以保证作业过程中的过程控制与技术方法符合要求和施工作业的规范运行。
 
  8 封育区检查和成效调查
 
  8.1 自查
  在封育期内,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定期自查,检查各项封育措施是否完备以及初步的封育成效,写出定期自查工作总结,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8.2 核查
  在封育期内,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为掌握林地封育实施情况,应组织对在封区进行核实检查。在封区核实合格条件包括:
  --满足规定的封育条件;
  --具备了合理齐全的封育规划和作业设计;
  --设置了明晰的固定标志;
  --落实了职责明确的管护机构和人员;
  --制定了技术合理的封育制度和封育措施;
  --已实施或准备实施封育措施;
  --建立了林地封育技术档案。
  8.3 成效调查
  8.3.1 调查组织
  在封育区达到封育年限后,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验收报告,与其它验收材料一起,报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形成复查报告。
  8.3.2 合格标准
  封育实施后的林地要求群落结构合理,树木生长良好,无病虫危害木、枯立木,具有较好的林相和景观效果,林分郁闭度达到0.6-0.8。
  8.3.3 成效调查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成效调查时间、调查地点、组织工作情况、调查结果、结果分析与评价、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9 档案管理
 
  9.1 以经营单位的封育区为单元建立档案资料。
  9.2 林地封育中涉及的文件均需归档,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并纳入信息化管理,指派专人负责。
  9.3 林地封育档案材料应包括:
  --小班档案记录卡;
  --各类审批文件;
  --调查规划设计文件,包括图、表(卡)等;
  --封育实施的年终总结;
  --成效调查和检查验收成果;
  --历年封育成林汇总图、表。
  9.4 在封育期间,森林资源发生变化的小班应在更新经营档案的同时,及时更新资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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