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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5-31 生效日期: 2009-05-31
发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法〔2009〕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苏州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业务水平,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质量,确保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江苏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江苏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是指参加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考试合格,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颁发的,办理行政复议应诉事项的工作人员必备的证书。

  第四条 《江苏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印制和核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证件的具体管理工作和每年的注册培训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通过江苏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统一考试的,可以申领《江苏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
  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报名参加。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
  (一)本机关具体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
  (二)本机关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
  (三)本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人员。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审查,可以直接申领《江苏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
  (一)具有律师资格证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
  (二)具有法官或检察官证书的;
  (三)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中级职称等条件的。

  第八条 申领《江苏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条件的个人书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行政机关签署意见,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个人简历和两张一寸彩色照片;
  (四)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报名,参加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考试。
  (五)考试合格之后,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申领《江苏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

  第九条 取得《江苏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参加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年度注册培训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 《江苏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每年度须注册,加盖江苏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注册专用章。未经注册的《江苏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无效。

  第十一条 年度注册工作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室统一负责,具体工作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取得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
  (二)公务员考评不称职的;
  (三)连续两年不参加注册培训的;
  (四)其他应当注销资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调离行政复议工作岗位的,应当收回其《江苏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若本人愿意保留资格的,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并按时参加注册培训的,可以保留其资格。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应诉人员档案。在每年注册培训时,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通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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