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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施工现场防控甲型H1N1流感传染病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6-01 生效日期: 2009-06-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建施〔2009〕392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为做好施工现场 “甲型H1N1流感传染病”(以下简称流感传染病)防控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流感传染病防控专门组织机构,加强流感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防范应对流感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控和应对工作。
  组长:隋振江主任
  副组长:孙乾副主任、朱和平副主任、郑志勇副主任
  成员:应急处处长焦听义、施工安全处处长陈卫东、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站长高新京、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齐心以及各区县建委主任
  (二)各区县建委成立防范应对流感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施工现场防控和应对流感疫情工作。
  (三)各施工企业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流感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对本企业所有施工现场防疫工作负全责,并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渠道。
  (四)施工现场必须成立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组成的流感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为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对流感传染病预防、治疗和控制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五)强化施工现场疫情报告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施工现场发现有感冒发烧症状的人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报告并立即到医院就诊治疗。施工现场发现有群体感冒发烧症状的应立即与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64407013或12320)。

  二、加强施工队伍的管理,切断疫情交叉感染和传播途径
  (一)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管理负总责。各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服从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的管理。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工地围挡建设,工地围挡必须严密牢固。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非施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施工现场。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要掌控施工现场工地人员变化情况。对新进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测量体温,有发热症状的要及时就医并按卫生部门要求采取措施。
  (四)加强施工现场出入人员的管理。加强工地保卫工作,并对出入工地人员实行严格的登记管理。

  三、改善施工现场生活区居住条件
  (一)生活区应设置传达室(门卫室)、厕所、盥洗设施、开水房、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箱等临时设施。
  (二)宿舍内必须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高度不低于2.5米,设置可开启的窗户,保持屋内通风良好。
  (三)每间房屋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5人,宿舍内不得设置通铺,每人床铺面积不得少于1.9米X0.9米面积,床铺间距不小于0.3米,床铺搭设不得超过2层,室内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

  四、加强工地防疫工作
  (一)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监督员,负责对工地防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地卫生监督员每天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防疫工作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每天对居住和饮食环境进行消毒,对餐具要及时进行消毒。
  (三)完善施工人员盥洗设施,并配置相应的卫生用品。
  (四)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用餐实施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有教育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严禁食用无证、无照商贩的食品。

  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施工人员自我保护意识
  (一)各总包单位、施工企业对所属职工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控流感传染病知识,确保每个施工人员都了解流感传染病防控措施及救治办法,引导施工人员消除恐慌心理,出现症状及时就医,自觉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落实,做到“四早”。
  (二)教育施工人员避免到人员密集的场所,减少与疫情的接触。
  (三)各施工企业派往国外的施工人员回国后,企业应加强对归国人员的政策宣传,组织、引导归国施工人员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外出活动。隔离期间如有出现发热症状的,应引导其立即就医,并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在全市发布流感传染病红色预警时期的要求
  (一)施工现场停止一切施工人员的调配。施工人员出入必须经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出入。
  (二)每天对居住和饮食环境进行消毒,对施工人员进行体温测试。
  (三)当工地内发现确诊或疑似病例,建设单位及总包单位必须按当地政府、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隔离控制工作,施工现场应设立隔离区域。一是可以利用已完工未交用的工程或已完成结构的工程作为宿舍,为相关人员的住宿、隔离提供便利。二是作为宿舍的建筑物内禁止一切施工活动,同时做好消防、保卫工作预案。待传染病红色预警解除后施工人员应立即搬出建筑物。
  对于确认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采取严密的隔离措施。施工现场其他人员不得与隔离人员接触,被隔离人员不得到隔离区外活动。
  (四)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应为被隔离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质保障。
  (五)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流感传染病防控工作,对施工单位防控工作的费用应给与支持,对施工单位因防控工作延误工期必须予以顺延。
  (六)在疫情工地隔离期间,加强工地治安管理,对不服从管理可能会导致疫情扩散的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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