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人工[1996]145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公安局、安全局、监狱管理局、林业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地铁总公司: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以下简称“1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对于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授予警衔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民警察,应按照“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未授警衔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民警察发给生活补贴,1993年10月1日起至1994年12月,按每人每月54元发给,从1995年1月1日起离休的每月按80元发给,退休的每月按72元发给。
2.1993年9月30日在册,并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中1994年12月31日前调出的,自1993年10月按每月54元补发至调出之月。1995年1月1日以后调出的,应分段补发,即1993年10月至1994年12月按每月54元补发,1995年1月按本人执行的警衔津贴标准补发至调出之月。在计算1995年1月至调出之月补发额时,要冲销人民警察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
3.1993年10月1日以后调入的人员,从调入之月起按“112号文件”执行。
4.1995年1月1日以后,警衔变动的人员,其警衔津贴应分段补发。即警衔变动前按原警衔执行的津贴标准补发;警衔变动后,从变动之下月起按变动后的警衔执行的津贴标准补发。
5.199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人员,补发至死亡之月。
6.实行警衔津贴后,对工勤人员从1995年1月1日起提高岗位补贴标准,即普工、初级工提高到40元;中级工提高到50元;高级工提高到60元;技师提高到70元。1993年10月至1994年12月每人每月按27元补发。此项补贴不作为退休费计算基数。
7.实行警衔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县财政负担。
8.各单位要严格按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提高标准。此文件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5〕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警衔津贴的执行时间
警衔津贴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警衔津贴的执行范围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三、警衔津贴标准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10元;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元。
实行上述警衔津贴标准后,人民警察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四、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
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五、警衔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一)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
(三)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发。
(四)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五)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六)对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已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六、经费来源
实行警衔津贴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以视财政超收情况,分步分期补发。
七、组织领导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人民警察的关怀。为解决人民警察的工资待遇问题,国家在目前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尽了最大努力。为了保证警衔津贴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定,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