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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新华书店库存图书 、期刊等采取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24 生效日期: 1996-05-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新华书店,各区(县)文化文物局、财政局: 
  现将新闻出版署转发财政部财文字〔1995〕684号《关于对新华书店库存图书、期刊等采取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新闻出版署关于转发《关于对新华书店库存图书、期刊等采取 
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出计〔1995〕1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总社),新华书店: 
  现将财政部财文字〔1995〕684号文《关于对新华书店库存图书、期刊等采取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将“通知”尽快转发各级新华书店,并与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积极协商,落实“通知”的有关精神。 
 
 
财政部关于对新华书店库存图书、期刊等采取分年核价、提取 
提成差价办法的通知 
 
 
(财文字〔1995〕684号) 
 
新闻出版署: 
  根据出版物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书刊及音像制品存货的滞销损失较大的持点,我们认为,图书发行企业库存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的呆滞损失可按照《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第二十五条执行,即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提成差价的提取标准为: 
  一、杂志(包括半年刊和年鉴)和挂历、年画,当年出版的按年末库存总定价提取25%,前一年出版的提取50%。 
  二、其他图书,当年出版的不提,前一年出版的按年末库存图书总定价提取10%,前二年的提取20%,前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提取30-50%。 
  首次提取书刊提成差价,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成本,第二年开始,按应提数与帐面结存数的差额计入当期商品销商成本(如应提数少于帐面结存数,则冲减当期商品销售成本)。前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提取标准由企业在上述标准中确定,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为合理计算各期损益,书刊提成差价可按月末库存书刊总定价的一定比例预提,年终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三、音像制品,按月末库存音像制品总成本的0.5-1%计提,计入当月商品销售成本。 
  发生的呆滞损失,在已提提成差价中列支。处理呆滞书刊、音像制品的净收入,冲减当期商品销售成本。 
  图书发行企业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办法以后,不得再提取商品削价准备。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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