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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安全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6-20 生效日期: 2009-06-2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乡镇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各中省直单位,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安全工作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安全工作责任制

  为切实加强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行业属地”双重管理的原则,制定我县安全工作责任制。

  一、责任划分
  (一)领导责任
  1.县长是全县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县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2.主管安全的副县长对全县的安全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它分管副县长对分管战线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3.各乡(镇)场、各部门的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主管安全的副职和其它副职分别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和分管战线内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部门责任
  消防、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建筑、邮政、电信、旅游、环保、农业机械、特种设备等有专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交通、铁路、水务、建设、邮政、科信、旅游、环保、农委、质监等部门具体负责,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林业、广播电视、人防、粮食、司法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县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各乡(镇)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协助做好乡(镇)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
  2.县政府各直属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职业卫生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4.县经济计划局负责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审批,同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和其它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中做好“三同时”工作。
  5.县经济贸易局负责全县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县公安局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放射源事故和爆炸事故的抢救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消防大队负责全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工作;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及事故的调查处理。
  7.县交通局负责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客货运输及站点的安全监督及水上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乡镇渡口的设立审批工作。乡镇渡口安全监管工作由所在乡镇具体负责。
  8.县建设局负责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及建筑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燃气、供热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县卫生局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职业病防治和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负责各医院、卫生院的安全管理。个体诊所、卫生所等医疗单位由所在乡(镇)场负责,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10.县教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县文体局负责草原娱乐城、博物馆、图书馆、书店、音像制品商店等文化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2.县工商局负责各经营单位的执照审批发放工作。对应当办理安全前置审核的特种行业企业,依法严格审批。协同各辖区公安派出所、社区做好小型旅店、饭店、商店、美容美发、洗浴中心、冷饮店、食杂店、粮店、修理业等个体业户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各类商场、市场、宾馆的安全由产权单位的法人及主管部门负责。
  1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各类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及场所的安全。
  14.县民政局负责敬老院、老年公寓、殡仪馆等场所的安全检查和指导。
  15.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6.县农委负责个体农药商店、种子商店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农机总站负责农用车辆、农机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7.县水务局负责水库、堤坝、水闸等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8.县畜牧水产局负责渔政安全监督和草原防火工作。
  19.县林业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林场、乡(镇)场森林防火安全,并做好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20.县旅游局负责各旅游景区、水上旅游船只、水上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21.县粮食局负责粮食系统各类企业的安全。
  22.县环保局负责全县的环境监督管理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查处工作。

  二、责任目标
  全县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各类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90%,减少一般事故,杜绝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全县各类事故亡人控制在17人以内。其中:工矿商贸企业生产事故亡人控制在1人以内;道路交通事故亡人控制在16人以内;行政管辖区域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加大整改资金投入,解决历史遗留的隐患问题,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及新开工的企业杜绝产生新的隐患问题。
  (一)县政府县长。每季度召集一次安全委员会工作例会,每年负责组织召开一次全县安全工作会议;对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每月检查一次,并带领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全县的安全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领导和部门研究整改措施,并形成政府会议纪要。
  (二)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及分管副县长。县政府主管安全的副县长负责传达上级安全工作会议及文件精神,负责制定全县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两次安全工作会议;对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经常检查,抓好全县安全工作的推进落实;负责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场指挥和抢险救援,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其他分管副县长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本战线安全工作例会,对分管战线的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每月检查一次,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负责组织整改。
  (三)乡(镇)场、各部门领导。乡(镇)场、部门行政正职经常组织召开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工作会议,随时对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进行监督检查,摸清本系统、行业隐患底数,适时加大资金投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或限期整改。
  (四)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负责按照《关于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11项工作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保证职工职业卫生健康及人身安全。
  各级领导及企业法人如有工作变动,继任领导及法人即为安全责任人。

  三、目标考核
  (一)实行“季度自查、年中督察、年终考核”的考核办法,年终考察由县安全委员会组织对各乡(镇)场、各部门开展工作情况和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检查,提出考核结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二)考核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各乡(镇)场、各部门要在12月25日前,将年度安全工作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检报告报到县安全办。

  四、责任追究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实施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结合我县实际,各乡(镇)场、各部门、各单位凡年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或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实施问责制,并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有关责任领导、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实施安全一票否决。

  五、几点说明
  (一)对蓄意报复、破坏和带有恐怖性质等人为因素引发火灾、交通、生产事故,属刑事案件,有关部门、领导不承担安全责任。因玩忽职守或渎职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领导的刑事责任。
  (二)由乡(镇)场和主管部门实施双重管理的单位出现安全事故,属地乡(镇)场承担主要责任,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三)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某一经营单位由一个或多个部门办理审批许可证手续,出现安全事故,由一个部门审批的,就追究这个审批部门的责任;由多个部门审批的,首先追究审批许可部门的主要责任,对其他部门依次追究责任。
  (四)对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部门有失职行为发生责任事故的,比照发生事故的部门主管安全工作领导承担责任的档次,给予直接责任者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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