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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小型交流弧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标准相关实施要求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6-29 生效日期: 2009-06-29
发布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认监会公告2009年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3号, GB 19213-2003《小型弧焊变压器安全要求》(以下简称GB19213)自2009年6月1日起废止。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小型交流弧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标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认证机构不再颁发依据GB 19213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同时将GB 19213从《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焊机》(编号: CNCA—01C—015:2007)规定的检测标准中删除。

  二、对于已经颁发的依据GB 19213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持有人应于2010年6月1日前,根据产品设计制造标准,完成依据GB15579.1-2004或GB15579.6-2008的样品检测,换发依据相应标准的认证证书;逾期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暂停依据GB 19213的认证证书,2010年9月1日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认证证书。

  三、对于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四、为确保证书转换工作顺利进行,认证机构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文件,并采取有效方式将有关要求及时通知相关证书持有人,敦促其尽快提交换证申请和送样检测,以使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证书转换。
  认证机构应按季度将证书转换情况(包括换证率、存在问题等)报送我委认证监管部,以便及时掌握证书转换工作进展情况。

  五、本公告中对小型交流弧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标准的实施要求,并不免除此类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的责任。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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