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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08 生效日期: 2009-07-08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机〔2009〕2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我部确定了19家农机鉴定单位承担部级农机鉴定工作。为确保部级推广鉴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是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履行农机化管理职能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把好农机产品质量关的重要手段,推广鉴定结果也是广大用户选购农机具的依据。各有关单位要不断提高对部级推广鉴定重要作用的认识,增强依法鉴定意识,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确保部级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为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二、完善工作机制。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要认真贯彻产品质量管理和农机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制定《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要做好部级推广鉴定的组织协调工作。要统筹安排部级鉴定任务,做好任务受理和分工,并及时将各机构承担工作情况报告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三、认真组织实施。承担部级鉴定的各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检测鉴定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内部管理,扎实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优势,积极承担任务。要不断提升鉴定能力和水平,加强鉴定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力度,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及时高效、科学严谨地开展部级推广鉴定工作。

  四、规范工作行为。承担部级鉴定的各机构及工作人员要树立法制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规范工作行为,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外出检验时要轻车简从、合理筹划、科学安排。鉴定时要严格按照鉴定大纲的要求开展部级鉴定工作,工作中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附加费用,不得给企业增加额外负担。

  五、加强监督管理。省级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要加强对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监管鉴定工作中贯彻鉴定大纲的情况、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等。对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等违反有关鉴定工作要求的单位和人员,经调查核实后,依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农业部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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