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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13 生效日期: 2009-07-13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情况,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转运工作,我部组织专家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进行了修订,形成《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于2009年5月7日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卫发明电〔2009〕69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孟莉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

  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有效控制疫情,保障患者安全,现就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 基本要求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医疗机构需转运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急救中心(站)将患者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
  (二)急救中心(站)应当设置专门的区域停放转运救护车辆,配置洗消设施,配备专门的医务人员、司机、救护车辆负责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转运工作。
  (三)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站)应当做好患者转运交接记录,并及时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二、 转运要求
  (一) 转运救护车辆车载医疗设备(包括担架)专车专用,驾驶室与车厢密封隔离,车内设专门的污染物品放置区域,配备防护用品、消毒液、快速手消毒剂。
  (二)医务人员穿工作服、隔离衣,戴手套、工作帽、医用防护口罩;司机穿工作服,戴外科口罩、手套。
  (三)医务人员、司机接触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要及时更换防护物品。
  (四)转运时应当开窗通风。
  (五)医务人员和司机的防护,车辆、医疗用品及设备消毒,污染物品处理等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转运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救护车辆及车内设备必须消毒后再转运下一例患者。
  三、 有关工作流程
  (一)转运流程。
  穿、戴防护物品→出车至医疗机构接患者→患者戴外科口罩 →将患者安置在救护车→将患者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 →车辆及设备消毒→转运下一例患者。
  (二)穿戴及脱摘防护物品流程。
  穿戴防护物品流程:洗手或手消毒→戴帽子→戴医用防护口罩→穿工作服→穿隔离衣→戴手套。
  脱摘防护物品流程:摘手套→洗手或手消毒→脱隔离衣→洗手或手消毒→摘口罩帽子→洗手或手消毒。
  (三)医务人员、司机下班前应进行手卫生→淋浴更衣。
  (四)救护车清洁消毒:
  1.空气:开窗通风。
  2.车厢及其物体表面:进行常规清洁与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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