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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14 生效日期: 2009-07-14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9〕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切实抓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促进粮油精深加工,增加农民收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全面实施粮食产业化“518提升工程”,即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全省建成50个大型粮食产业园区或产业集群,100个粮油类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油加工总产值达到800亿元。加快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重点建设沿淮淮北、长江粮食物流通道,逐步实现“散装、散卸、散储、散运”为主要标志的粮食流通方式。加快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建设,形成以安徽粮食批发市场(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为龙头、区域性专业性粮油批发市场为骨干、城乡集贸市场为基础的粮食市场体系。

  二、落实推进措施
  (一)提升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和实力。全省重点扶持一批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对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的大型骨干龙头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全力扶持;各市重点培育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县级重点培育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积极推动企业战略性合作与重组,鼓励粮油加工企业与购销企业联合,组建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大力开展招商引资,通过内引外联、靠大联强,积极寻求战略合作伙伴,引进国际知名企业,引进资金和技术,壮大企业规模和实力。
  (二)提升优质粮油基地建设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大力发展粮食订单,采取“公司+基地+农户”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形式,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进行标准化生产。粮食产业化经营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要大力发展优质粮基地建设,按照不改变土地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权益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
  (三)提升粮油精深加工转化增值水平。大力发展粮油二次加工、精深加工,加快粮油加工转化增值,重点发展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深加工项目,延长产业链。大力发展大馍、面条和水饺生产,开发方便食品、休闲食品、保鲜食品等深加工产品,力争在粮食深加工上有新突破。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鼓励和支持粮食产业化经营企业与科研院校合作,开展粮食精深加工关键技术科研攻关,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科技资源共享、技术优势互补的粮油科技创新体系。
  (四)提升粮油品牌市场牵引力和竞争力。大力实施精品名牌战略,争创国家级名牌产品,构建省、市、县三级粮油品牌体系,深入开展“放心粮油”进城入村活动,提高“放心粮油”市场覆盖率。以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为核心,整合商标资源,实行统一品牌、统一质量、统一包装、统一经营,打造强势品牌。强化品牌的质量支撑,建立粮油质量标准和安全体系,各县要建立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加强粮油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全程监控,切实落实粮油生产、收购、储运、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通过品牌推动,提高产品和企业的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提升粮油专业合作组织化程度。加强粮食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重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培育粮食经纪人队伍,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积极推广“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组织模式,充分发挥其在引导粮食生产、落实粮食订单、衔接粮食产销等方面的作用。坚持企业领办、农民自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成为引领农民参与现代粮食流通的新型经营组织。
  (六)提升粮食产业园区功能。抓住国家实施粮食增产工程和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重大政策机遇,加大粮食基础设施投入,加快粮食产业园区建设,完善园区功能,使之成为粮食产业化发展的重要载体,真正形成集粮食收购、储备、仓储、加工、配送、运输、质检、信息等为一体的粮食产业集群。抓紧规划建设安徽现代粮食物流中心库,使之成为全省粮食储备中心、物流中心和粮食批发交易核心集散地。全省重点建设一批规模大、功能全、科技含量高、辐射能力强的省级粮食产业园区。
  (七)提升粮食市场和现代物流建设速度。制定和完善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做大做强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加强区域性批发市场建设,重点建设合肥、皖北、皖东、皖东南、皖西南等粮食现货批发市场,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粮食集贸市场。根据国家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战略布局和我省粮食现代物流规划,加快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着力建设皖北小麦物流通道和江淮水稻物流通道,推进合肥、阜阳、芜湖、蚌埠、宿州、滁州、安庆等七大粮食物流节点建设。举办泛长三角地区粮食经贸洽谈会,加强与泛长三角地区的粮食产销衔接。

  三、加大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落实国家对粮食主产区财政转移支付和产粮大县奖励补助资金,扶持粮食产业园区和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根据全省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集中投入,配套建设粮食流通设施。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支农资金安排对粮食加工企业给予倾斜。对受让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各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对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进行投入,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和农机补贴项目。各级财政在安排相关资金时,优先扶持农民粮食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粮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支持粮油品牌创建,对获得经国家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粮油加工企业,省政府奖励30万元。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精神,落实粮油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农民粮食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粮食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粮食,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粮食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粮食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粮食和农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经纪人粮食,可简化程序、免征增值税。鼓励企业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研发投入,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费用,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三)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支持具有粮食收购资质的各类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订单生产基地、粮食产业园区、粮食批发市场、粮食仓储基础设施、粮食科技成果转化、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等贷款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金融机构将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的粮食经营企业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粮食经营企业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大力推进规模经营的粮食主体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开展“信贷+保险”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其保费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商业银行对我省粮食基础建设项目直接贷款。积极推进银企对接,着力推出一批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技术改造、产业转移、并购重组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作为争取信贷支持的重点。
  (四)提供土地优惠政策。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园区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应支持粮食企业退出城区,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留给企业;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其市场增值部分,可作为增加国有资本金,用于粮食产业园区建设。各地在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考虑粮食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需要。
  (五)扶持粮食产业项目。按照新增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制定并实施粮食流通配套项目建设。发展改革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粮食产业园区、粮食物流中心、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项目列入省“861”行动计划和扩大内需重点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粮油精深加工项目,纳入有关部门技术改造“百千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农业部门在安排农产品加工项目投资时优先考虑粮油精深加工项目。科技部门对发展粮食科技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特别是在农产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上,优先安排粮食产业化发展项目。

  四、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是全省农业产业化“532”提升行动的重要内容,对于稳定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加强对粮食产业化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健全有效的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粮食产业化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同级政府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切实担负起牵头责任,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抓好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粮食产业化列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财政部门要整合财政支农资金支持粮食产业化发展。农业部门要加强粮食品种结构调整和优质粮推广。科技部门要加强粮食科技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经委、金融、国土资源、商务、交通、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全省粮食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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