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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09年度法律援助“12348”法律服务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23 生效日期: 2009-07-23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落实年初工作计划,健全我市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体系,根据《宁波市县(市)区司法局2009年工作综合考评实施办法》(甬司发[2009]56号)的精神,现印发《宁波市2009年度法律援助“12348”法律服务工作考核标准》,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宁波市司法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宁波市2009年度法律援助“12348”法律服务工作考核标准


考核项目
序号
考 核 内 容
分值
评 分 说 明
得基本分
  加或
  减分




1
  建立位于一楼、独立沿街便民接待窗口,督促各乡镇法律援助站配备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传真机等设备,推进“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建设
15分
  接待窗口不在一楼的、不是沿街的;基础设施、服务通道不完善的;未建立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的各扣5分;县、乡镇(街道)全部实现联网和实时审批的加2分
2
  法律援助中心专职人员具备法律服务执业资格且不少于4人,其中至少有2人具有律师资格
10分
  专职人员每增、减1人加、扣2分;具有律师资格人员每增、减1人加、扣1分
3
  法律援助经费做到比上年增长10%以上
10分
  增长15%以上的加2分,30%以上的加3分,建立办案补贴动态增长机制的加5分
4
  法律援助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用于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支出不得低于经费总额的70%
10分
  案件补贴经费每低于规定标准5个百分点扣3分






5
  承办的案件数量按以下标准同比增长(其中上年度承办案件量100件以下的,要求增长15%,100-200件的,增长12%,200-300件的,增长10%,300-400件的,增长8%,500件以上,增长5%)且非法院指定案件不少于案件总量的50%
10分
  案件数量同比增长未达到要求的扣3分,非法院指定案件少于案件总数的50%(包括非诉讼案件)扣2分;超过考核标准的案件增长量处于全市一、二、三位的分别加3、2、1分
6
  建立和落实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和投诉举报制度
10分
  未保存受援人及办案法官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的反馈意见的扣2分;对援助案件组织庭审旁听的数量少于平均每月1件的,每少一件扣2分;有当事人投诉并经查证属实每件扣2分




7
  及时、准确上报统计表
5分
  未按时上报或统计数字不准确分别扣1分
8
  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基层法律援助站点联络员培训制度
10分
  建立各项制度的得4分(来电咨询、来访接待、案件审查、审批、指派制度、案件质量检查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每缺一项扣1分);信息及举报电话在中心公示的得1分;实现统一挂牌亮号上岗得1分;联络员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2分




9
  建立信息专报或舆情分析制度,及时向领导反映有关情况和信息,做好党和政府的参谋
10分
  每月至少一篇并及时上报,每少一篇扣2分
10
  采用多种形式、利用不同载体,开展各类宣传活动
10分
  开展有针对性的主题宣传得4分,创新的、有特色的、影响较大的宣传方式得4分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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