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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27 生效日期: 2009-07-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城[2009]46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公用局、供热办: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工作现场会”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供热计量的要求,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决定,加快推进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并提出现如下意见:
  一、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
  各地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供热计量技术导则》、《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的若干意见》、《推进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热计量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设计、施工,满足热计量要求,供热采暖系统应安装供热计量和温度控制装置,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各地要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工程建设、验收、销售等各个环节对新建建筑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未依法安装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新建建筑和供热工程不得办理验收,不得销售使用,不得办理产权证,供热单位可不予供热。
  二、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必须同步进行供热计量改造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各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和墙改节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将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要同步进行。已经是节能建筑的,要积极进行供热计量改造。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不能通过验收,不能拨付中央奖励资金。
  三、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要求,新建建筑和经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要实行计量收费。各市、县要把供热计量收费作为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举措。制定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时限、落实责任,要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供热计量工作。各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要主动与价格主管部门联系沟通协调,搞好热计量收费的价格核算,出台当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工作现场会”会议要求,2009年采暖期之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制定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
  四、重点做好大型公用建筑的热计量工作
  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精神,大型公共建筑应作为节能改造的重点,特别是国家机关、学校和大型办公建筑应首先做好热计量改造工作。2009年采暖期之前,大型公用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达到供热计量要求。各市、县要将大型公用建筑的热计量工作作为供热计量工作的重点,首先做好大型公用建筑的热计量工作,扎实推进全省供热计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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