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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03 生效日期: 2009-08-0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苏卫办监督〔2009〕7号
江苏省卫生厅
二○○九年八月三日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作为调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状况的卫生设施,其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室内空气质量,一旦被病原体污染,很可能会造成空气传播性疾病的传播。宾馆、饭店、美容美发、沐浴、游泳和商场等公共场所,因其具有场所室内空间有限、人员聚集、流动频繁等特点,故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与流行的风险较大。因此,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减少传染病空气传播的途径,对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省政府领导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近日,卫生部办公厅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99号,见附件),现将卫生部办公厅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及时摸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基本情况。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以下简称《办法》),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管理措施,整体推进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数量、类型、使用年限、卫生状况及清洗消毒等开展摸底调查,结合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实施《办法》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二、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各地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共场所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作为卫生审查一项重要内容。对违反《办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经营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责令改进、给予行政处罚,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对导致或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或有重大隐患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采取卫生行政控制措施,暂停营业,必要时,吊销卫生许可证。
  根据卫生部文件精神,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清洗消毒的公共场所,其卫生监督量化分级不得评定为A级,并视为公共场所卫生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不给予新办、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对卫生学评价机构和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违反《办法》的行为,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进。
  三、进一步落实《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以下简称《规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规范》的要求,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和公开技术评估程序,加大全省各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以及乙类专业清洗机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以适应全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和卫生学评价服务的需求。凡通过技术评估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及乙级专业清洗机构的名单,请及时报省卫生厅并对社会公布。通过卫生学评价技术评估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各专业清洗消毒机构应严格按照《办法》和《规范》的要求,规范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工作。主动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在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过程中,必须对清洗消毒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提供公共场所经营者保管,以保证卫生质量。
  四、强化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制度和档案,落实各项防病措施,确保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主动联系专业清洗消毒机构、卫生学评价机构,及时完成对本单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和卫生学评价工作。
  如果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委托通过技术评估的专业清洗机构开展清洗服务,清洗效果由清洗机构进行自检,并留有完整的清洗消毒资料(包括服务合同、清洗消毒实施方案、空调系统竣工图复印件、清洗消毒全过程录像、自检书面结果和清洗消毒竣工验收报告等)备查;如果委托没有通过技术评估的专业清洗机构开展清洗服务,须由通过技术评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清洗消毒效果进行卫生学评价或检测。
  我厅将于今年年底前,对各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抽查,请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相关工作情况总结于2009年12月底前报省卫生监督所。各地执行本通知的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工作建议意见等工作信息也请及时报送省卫生监督所(报送要求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信息报告要求一致)。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管理措施,我部已在辽宁江苏四川北京上海开展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工作。针对试点单位在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消除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与流行的潜在危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为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娱乐提供了舒适的环境,同时由于公共场所室内空间有限和人员的频繁流动,也使其传播疾病的风险增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作为调节公共场所空气状况的设施,其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室内空气质量,一旦被病原体污染后,可能造成空气传播性疾病的传播。因此,提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质量,对减少传染病通过公共场所传播的机会,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切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积极部署,明确任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方案,确定工作任务和目标,抓好组织实施。要组织卫生监督机构查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数量、类型、使用年限、卫生状况及清洗消毒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督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和专业清洗机构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三、加大力度,强化执法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展卫生学评价或检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需要进行清洗和消毒的,如果公共场所委托通过技术评估的专业清洗机构开展清洗服务,清洗效果由清洗机构进行自检;如果委托没有通过技术评估的专业清洗机构开展清洗服务,须由通过技术评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清洗消毒效果进行卫生学评价或检测。
  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达到卫生要求的,视为公共场所卫生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不给予新办、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和卫生评价机构,要及时予以纠正。
  四、开展培训,加强宣传
  各地要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执法能力的建设,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要在推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过程中大力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卫生标准和相关规范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公共场所卫生知识,营造全社会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的氛围,不断强化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责任意识。要加强与公共场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使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更加高效。
  我部将于今年年底对各地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沟通。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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