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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亮灯工程建设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03 生效日期: 2009-08-03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9〕2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亮灯工程建设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三日
杭州市亮灯工程建设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
市城管办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亮灯工程建设三同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40号)精神,为确保亮灯工程三同时建设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一、亮灯工程三同时实施范围
  以《杭州城市照明总体规划》为依据,重点对西湖、运河、钱塘江、西溪湿地、主要商圈和商业特色街区、城市主要窗口地区、主要入城口、主要道路与河道周边的标志性建筑、公园广场等载体实施亮灯工程,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夜景亮灯系统。
  二、亮灯工程三同时建设工作流程
  1.土地出让。
  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抄送市城管办(市亮灯办)。市城管办(市亮灯办)根据《杭州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局提出亮灯工程三同时的规划要求,作为市规划局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用地规划条件之一(亮灯条件),逾期视作无意见。对需要实施三同时亮灯工程的地块,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土地出让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或相关附属资料中,明确实施亮灯工程三同时的规划要求。
  2.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前,须征求市城管办(市亮灯办)的意见,市城管办(市亮灯办)根据《杭州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对需要实施三同时亮灯工程的建设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要求,逾期视作无意见。市规划局将亮灯规划要求作为规划条件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明确。
  3.设计审查及批复。
  对需要实施三同时亮灯工程的建设项目,由市城管办(市亮灯办)组织对亮灯专项设计进行会审、批复并抄送市建委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市建委等部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复中,要体现市城管办(市亮灯办)关于“三同时”亮灯工程的审批意见。
  4.施工招标文件审查。
  在受理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报备时,对实施亮灯工程的建设项目,须先由市城管办(市亮灯办)依据亮灯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内容,对招标文件中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进行符合性审查,再由市招标办受理报备。市城管办(市亮灯办)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逾期视作无意见。
  5.工程验收。
  建设项目亮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验收时,须通知市城管办(市亮灯办)、市亮灯监管中心及区亮灯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由市城管办(市亮灯办)在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亮灯工程三同时验收意见,作为市建委核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所需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一。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权证明、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本细则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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