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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暨重大法律事务等审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03 生效日期: 2009-08-03
发布部门: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文号: 毕署办通〔2009〕125号
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执行力,规范行政行为,根据《毕节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通知》(毕署通(2009)29号)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署及所属部门(包括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并以行署名义发布的各种文件;重大法律事务是指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和重要意义的民商事行为、行政行为以及民生等中的法律事务。
  二、凡需报送行署法制办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上专员办公会前五个工作日报送;凡需行署法制办审查的其他重大法律事务,必须在要求时间前七个工作日报送。
  三、报送材料除审查文本外,必须同时附上制定该文件的法律依据,制定说明及相关材料。
  四、报送材料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阅签字后加盖公章,同时注明承办人联系电话。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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