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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韩国OCI株式会社、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反倾销税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06 生效日期: 2009-08-06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8号
 2003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其中,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   2006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1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的反倾销税率进行调整。其中,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05%。
  2008年1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09年5月27日, 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Ltd.)在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09年6月26日、7月6日OCI株式会社分别提交了申请书补充材料。申请书及申请书补充材料包括OCI株式会社股东大会决议、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更名前后的公司章程、更名前后的董事名单、更名前后的股东名单、更名后生产设备和供货关系及客户基础均维持不变的证明文件等材料以及相关公证和我驻出口国政府大使馆的认证文件。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反倾销调查原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作为原申请人对此发表了评论。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OCI株式会社名称变更符合韩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以及管理层人员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Ltd.)在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4.05%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以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Ltd.)名称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2006年1月10日发布的2005年115号公告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61.14%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09年8月7日起执行。
商务部
二○○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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