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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06 生效日期: 2009-08-06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安监化〔2009〕111号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等高风险作业,极易导致人身伤亡等生产安全事故,甚至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当前,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仍然薄弱,还存在着安全隐患突出、企业基础薄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基层安全监管存在大量疏漏和不依法办事等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各地加大了招商,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化工企业不断地向内地转移,这样就导致我省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呈现上升势头,安全生产形势时常出现反复,事故容易反弹,安全生产任务十分艰巨。为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严格安全许可中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指导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三同时”程序,依法查处未按规定申报审批的违规问题,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准入关。1.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解决《第8号令》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对出现的未履行安全审查、备案、许可手续的,一律依法对企业给予罚款。经过一段时间的严处,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走上法治轨道。2.创新工作机制,主动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汇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存在的问题,争取政府领导支持,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3.通过实施安全许可,推进地方政府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建立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逐步解决危险化学品危险源分布分散的问题。4.从严审批涉及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和采用“十五种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等吸入性剧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再批准设立生产过程中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企业。
  (二)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1.继续淘汰不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的要求,强制淘汰和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在延期换证中,对每个许可延期企业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出具体要求,督促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3.将采用“十五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企业实现自动化控制、中央控制和自动联锁控制(简称“三控”),纳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督促企业加快现有生产系统的改造进程,尽快实现“三控”目标。
  (三)努力实现安全评价机构的保障、服务职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评价机构的监管,强化评价行为监督,促进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提高评价服务水平。对评价水平低、质量差、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注销评价资质,使其退出中介服务市场。对出具虚假评价报告、故意漏评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企业各项工作、一切安全生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持续改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每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保障安全投入,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五)持续开展以“反‘三违’、零隐患”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安全整治活动。每个企业要加大对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检维修、开停车和建设项目试生产等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凡涉及到重大开停车、检维修的,企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方案,报市、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六)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每个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化工生产企业要定期聘请专家排查隐患,定期进行企业现场安全检查。
  (七)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辩识申报、建立档案、落实监控管理责任、安装警示标志、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器材。企业要做好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预案、应急信息等基础工作,开展应急演练。
  (八)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举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九)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存在职业危害的化工企业必须确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建立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和职业危害申报制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3号令的规定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紧紧抓住事故教训不放,用事故推进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化工企业要及时以国内外新近化工事故作为安全教育案例,组织全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防范措施,促进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扎实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突出重点监管。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工艺及产品的危险特性,对企业实行分级管理,把监管的重心放在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的企业。省局继续实行对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各市、县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开展重点企业定期安全检查,并将生产过程中或事故状态下产生有毒气体的企业、剧毒化学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品企业列为定期检查的范围,对现有3家液氯、2家光气、2家氰化钠、25家合成氨等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十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和监管能力建设。以即将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为契机,制定和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保障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各地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同时加强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十三)加快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园区建设。各地要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加快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编制、论证和审查工作。自2010年1月1日起,凡没有确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或者新设立企业、新建项目未入园区或集中区域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外部安全距离达不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等重大事故隐患的,当地已设立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从2009年起,实施搬迁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
  (十四)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都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各地要按照皖安监化(2009)97文件的要求,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其中,中央在皖、省管和其它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从现在起启动这项工作。力争2010年底前,使用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学制药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力争2012年底前,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十五)做好近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1.按照皖安监化(2009)76号文件的要求,做好高温和汛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夏季和汛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特点,进一步加强工作部署,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高温防汛期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持续深入排查和治理隐患,确保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度夏。2.切实加强对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认真地组织安排国庆期间安全工作,做到有机构、有方案、有检查、有落实。对于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要督促其力争在国庆节前完成自控化改造;对于不能完成的企业,要落实专人严看死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工段,可酌情采取暂时停产措施。
  (十六)认真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固定人员监管。2.组织开展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办证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清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行为。3.监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台帐管理和产销报表制度,保存完整的原始凭证。4.严格易制毒季报和年报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省局报送前一季度易制毒季报表,每年4月1日前向省局报送前一年度易制毒年报表。
  四、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七)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地要将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与宣传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相结合,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要深入开展宣传和引导工作,使广大从业人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组织员工积极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主动检举揭发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
  (十八)扎实推进工作。1.按照皖安办(2009)15号、16号、17号文件的要求,在危险化学品行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2.按照皖安监综(2009)40号文件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立即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公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名单制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联系点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等“四项制度”,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3.要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抓好相关环节的安全治理工作。
  (十九)严格执法监管。1.开展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动。加强对已关闭企业、已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转产、退出企业的核查工作,核查关闭、注销、转产和退出企业是否停止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关键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是否拆除,涉及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是否办理撤销手续。对企业关闭前后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对比照片等影像资料和相关材料进行建档。对未经安全许可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要联合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实施处罚。2.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条件排查整治行动。严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准入关,督促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购买、销售、运输、储存、废弃处置的安全保障条件,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鼓励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不设储存场所,直接购销发运,减少重大危险源数量。鼓励支持成品油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埋地双层储罐,提高加油站本质安全水平。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存在内外部安全间距不足、安全设施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扎实治理隐患。1.排查要认真。杜绝敷衍塞责、形式主义的问题。要把排查隐患做深、做细、反复做,不留盲区,不留死角。2.整治要坚决。对于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区分性质、程度、轻重缓急,督促企业及有关单位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强化整改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凡是能够马上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列出时间表,限期整改,并有预防事故的应急措施;对于逾期不整改的,要逐一采取处罚措施;对整改不合格的,要果断实施停止使用、停产或停业等措施。3.成果要巩固。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地、各企业要坚持进行回头看,巩固整治效果。特别是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紧紧盯住不放,长期保持不间断监管。要从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分级督促整治机制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4.杜绝新隐患。每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要实行“零隐患”管理,重在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工作,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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