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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爱卫会关于《杭州市迎接全国灭蚊灭蝇先进城区复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07 生效日期: 2009-08-07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9〕2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爱卫会拟订的《杭州市迎接全国灭蚊灭蝇先进城区复验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七日
杭州市迎接全国灭蚊灭蝇先进城区复验工作方案
  市爱卫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根据全国爱卫会有关除“四害”工作单项达标5年后需进行复查验收的有关规定,今年我市灭蚊灭蝇工作将接受全国爱卫会的复查验收。为做好迎接全国灭蚊灭蝇先进城区复验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健康城市和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的目标,按照《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杭州市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14号)要求,切实做好迎接全国灭蚊灭蝇先进城区复验工作,确保顺利通过。
  二、组织领导
  由市爱卫会统一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两级疾控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三、复验范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所辖区域。
  四、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6月—10月)。
  1.广泛宣传。各区政府(管委会)、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灭蚊灭蝇工作意义的宣传,普及除“四害”科普知识。
  2.动员部署。召开迎接全国灭蚊灭蝇先进城区复验工作动员会,明确工作重点,部署迎检工作任务。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制订迎检工作方案。
  (二)全面实施(7月—10月)。
  1.开展蚊蝇孳生地调查。各区(管委会)爱卫办指导所辖街道(乡镇)和承包城区公共环境除“四害”作业的专业消杀机构,按照环境的类型和特点,做好蚊蝇孳生地的调查和建档工作。
  2.切实改善蚊蝇孳生地卫生状况。以清除积水、畅通排水为重点,治理、疏通河道,疏浚窨井窨缸,整治卫生死角,改善蚊子孳生地环境卫生。以清除垃圾、家禽、动物类粪便和露天粪缸为重点,进行环境卫生整治,改善苍蝇孳生地环境卫生。
  3.开展集中灭蚊灭蝇行动。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市爱卫会下发的灭蚊灭蝇技术方案要求,全面落实蚊蝇杀灭措施,降低蚊蝇密度。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在日常灭蚊灭蝇工作基础上,于7月和9月下旬,开展两次灭蚊灭蝇集中行动。集中整治重点为居民住宅小区、居民住户、河道、沟渠、公园、景区(景点)、绿化带、“八小”行业场所、农贸市场、宾馆饭店、单位食堂及各部门工作职责中明确的范围。
  4.落实自查整改。8月份,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根据全市灭蚊灭蝇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灭蚊灭蝇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检查整改(10月)。
  1.组织检查。根据全国爱卫会颁布的有关标准,市爱卫办将在8月和9月对灭蚊灭蝇工作进行检查;10月中旬,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灭蚊灭蝇工作进行模拟检查。
  2.落实整改。10月中旬,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全面达标,并做好台帐整理等工作。
  (四)迎接检查(10月下旬)。
  接受全国灭蚊灭蝇先进城区的复查验收。
  五、经费保障
  (一)社区(村)灭蚊灭蝇经费,由市、区(管委会)、街道(乡镇)分别承担。
  (二)河道、湖泊、沟渠、公园、景区(景点)等公共区域灭蚊灭蝇经费,由各主管部门承担。
  (三)其他各单位(包括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等)灭蚊灭蝇经费自理。
  六、工作职责
  为确保复验迎检工作的落实,实行以块为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各区政府(管委会):全面负责辖区内灭蚊灭蝇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协调督促,落实灭蚊灭蝇工作专项经费,确保辖区内灭蚊灭蝇工作全面达到全国爱卫会颁布的技术标准。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灭蚊灭蝇技术方案,开展灭蚊灭蝇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检查监督,做好灭蚊灭蝇复验迎检各项准备工作和工作总结;负责督促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做好灭蚊灭蝇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督促各类市场主办单位做好灭蚊灭蝇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政府储备地块的灭蚊灭蝇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做好运河水面灭蚊灭蝇工作,督促长途汽车站及车辆做好灭蚊灭蝇工作;做好西溪湿地水上船舶、内河水上巴士及码头的灭蚊灭蝇工作。
  贸易(粮食)部门:负责督促农贸市场、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生猪定点屠宰场所做好灭蚊灭蝇工作;督促粮食贮藏等粮油收储企业做好灭蚊灭蝇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建筑工地及市政工程工地的灭蚊灭蝇工作。
  房管部门:负责督促拆迁单位做好拆迁工地的灭蚊灭蝇工作,做好屋顶水箱的灭蚊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做好市区城市河道、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生活固体废弃物填埋和处置等场所的灭蚊灭蝇工作;做好垃圾清运工作,做到日产日清。
  林水部门:负责做好复验区域内绕城公路以外河道的灭蚊灭蝇工作。
  文广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做好影剧院、歌舞厅、网吧、游戏机房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灭蚊灭蝇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做好体育场馆、综合性棋牌房等场所的灭蚊灭蝇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星级宾馆(饭店)做好灭蚊灭蝇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做好灭蚊灭蝇工作。
  市园文局:负责公园、动物园、西湖水域及船舶等场所的灭蚊灭蝇工作。
  地铁集团:负责做好地铁建设工地的灭蚊灭蝇工作。
  人防部门:负责做好人防工程设施及建设工地的灭蚊灭蝇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救助管理站、福利院、殡仪馆等所属单位的灭蚊灭蝇工作,督促社区做好灭蚊灭蝇工作。
  机场部门:负责做好机场及飞机、车辆的灭蚊灭蝇工作。
  铁路部门:负责做好火车站及所属单位的灭蚊灭蝇工作。
  杭报集团、杭州文广集团:负责做好灭蚊灭蝇的社会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其他各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灭蚊灭蝇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复验迎检工作,将其作为当前爱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到人,保障灭蚊灭蝇工作经费;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村)和所属单位灭蚊灭蝇工作的管理,确保灭蚊灭蝇工作达到全国爱卫会的标准。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除“四害”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宣传灭蚊灭蝇工作,普及灭蚊灭蝇知识,让广大群众了解、掌握灭蚊灭蝇的科学方法。
  (三)加强督促检查。
  市、区两级卫生部门要依据《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行各业灭蚊灭蝇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爱卫办、疾控部门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及除“四害”专业消杀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对各部门和各类场所的灭蚊灭蝇工作进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落实灭蚊灭蝇措施。各区(管委会)、街道(乡镇)爱卫办要加大巡查力度,督促辖区内各单位做好灭蚊灭蝇工作。
  (四)推进专业化运作。
  各区(管委会)、街道(乡镇)爱卫办要加强对公共环境除“四害”专业消杀机构的监管、督查和考核,加强对辖区单位灭蚊灭蝇的检查指导。自行开展灭蚊灭蝇工作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委托专业消杀机构(PCO)组织实施。
  (五)严格工作考核。
  对组织领导不力、措施不实、存在问题较多、影响灭蚊灭蝇复验工作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在复验工作中丢失责任分、影响复验工作的区政府(管委会)和部门,按照杭政办函(2009)114号文件的要求,除予以扣分外,在今年爱国卫生工作年度考核评选先进和先进城区评估时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全国爱卫会灭蚊灭蝇标准
  一、灭蚊标准
  (一)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虫及蛹阳性率不超过3%。
  (二)用500毫升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虫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三)特殊场所白天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二、灭蝇标准
  (一)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他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个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二)蝇类孳生地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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