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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行2009年凭证式(四期)国债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10 生效日期: 2009-08-10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90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9年凭证式(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400亿元,其中1年期200亿元,票面年利率2.60%;3年期200亿元,票面年利率3.73%。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9年8月17日至2009年8月31日。各承销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本期国债。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公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1年期和3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36%计息;3年期凭证式国债满1年不满2年按1.71%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2.52%计息。
  五、公告公布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1年期、3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提前兑取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40家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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