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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11 生效日期: 2009-08-11
发布部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食药监市〔2009〕287号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年年初,按照《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我省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开展了“清除网上低俗之风”专项工作,全面清理网上低俗信息。在整治过程中,我省大部分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质的企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要求,清理和抵制低俗内容,净化网络环境,清除网上低俗之风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还有一些网站为了追求流量,获取利益,疏于管理,致使网上仍含有“性药品”广告等低俗虚假内容。为进一步扩大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的成果,根据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7部委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卫办发(2009)67号)精神,我局决定2009年8月-10月在我省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取得我局核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未取得我局核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却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主办单位为福建省企业。
  二、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对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发布药品信息,网站内容低俗虚假,传播不科学保证功效、含有非法性病治疗广告和“性”药品广告等违法药品广告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由各网站主办单位进行自我清理,清除相关违法违规内容。企业自我清理时间结束后,我局在监管中发现网站仍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将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依法查处网站的主办者,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关闭网站,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发布信息,网站内容低俗虚假,传播不科学保证功效、含有非法性病治疗广告和“性”药品广告等违法药品广告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网站主办单位应立即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及其他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一经发现,将依法查处并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如需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及时到我局申请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企业法人代表要高度重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是净化网络文化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的迫切需要,企业负有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要严格按照卫生部等7部委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和我局制定的本通知精神,实行法人代表负总责,职责层层分解的工作方法,切实抓好网站的药品信息发布工作。企业在自查自纠中,如有疑问,可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591-87817394-218;传真电话:0591-87822691);自查自纠结束后,于2009年9月15日前按要求填报《福建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情况表》(见附件)并寄至我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附件: 福建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企业填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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