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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12 生效日期: 2009-08-12
发布部门: 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科科普(2009)第015号
各区、县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规范全市专题性科普场馆的运行与管理,在调研的基础上,我办制定了《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全面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规范全市专题性科普场馆的运行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本市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专题性科普场馆(以下简称“科普场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建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公众开放,具有行业(专业)特色,通过实物展示、情景模拟等形象化手段,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的科普场所。
  第三条:(管理组织)
  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申报对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普类场馆均可申报。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的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具有学科或行业特色,能为公众提供科普教育和宣传服务。
  (三)有专项经费,并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确保科普场馆的建设和运行。
  (四)展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接待能力80人以上,具备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条件与设施。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申报表》;
  (二)法人证明复印件或法人委托证明;
  (三)学科或行业特色证明;
  (四)专项经费及预算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申报表》,向所在地的区、县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县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的科普场馆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到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的科普场馆进行考评,并对符合条件的科普场馆向社会公布并授牌。
  第八条:(申报时间)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在每年年底受理科普场馆的申报。
 第三章 要
  第九条:(开放规定)
  科普场馆的开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其中免费开放天数不少于20天;法定节假日应至少开放一半天数。
  (二)主动配合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开展科技教育,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制度。包括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办法、接待办法等;遇到特殊情况需闭馆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展项与更新)
  科普场馆的展品展项及其更新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展项科技含量高、内容丰富,互动展项的数量不少于展项总数的20%。
  (二)展品展项的更新率每5年内应不低于20%。
  第十一条(活动要求)
  科普场馆应主动开展下列活动:
  (一)积极参加市级重大科普活动,在科技活动周(节)等大型活动中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二)每年开展主题活动不少于10次。
  (三)根据中小学二期课改要求,做好配套服务工作。
  (四)科普活动充分体现公众参与的理念,互动效果强。
  第十二条:(交流与合作)
  科普场馆应加强与社会各方的交流与合作:
  (一)积极开展场馆间的互动合作、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不断提升场馆管理水平。
  (二)与市、区(县)宣传、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络制度。
  (三)与所在区(县)的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关系,携手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内部管理)
  科普场馆应加强内部管理:
  (一)接受市、区(县)政府科普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二)每年制定详细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备案。
  (三)有专门的科普工作领导和组织机构,制定和执行科普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有科学合理的运作制度;由具备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士担任馆长。
  (四)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每次科普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有文字和图片备案;编制场馆工作年报;并按期通过网上数据库平台填报相关数据和发布相关信息。
  (五)积极利用社会资源,组织科普志愿者参与场馆的科普工作,每年不少于50人次。
  (六)加强人员管理。配有必要数量的、合格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讲解员必须执证上岗,每年参加各类业务培训的场馆工作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50%。
  (七)加强科普工作宣传,媒体报道每年不少于3条(次)。
第四章 考评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年初对已认定且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的科普场馆,组织开展年度考核。重点考查科普场馆的开放接待、活动举办、内部管理、人员配置、经费使用和展品更新维护等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综合评估)
  对已认定的科普场馆每3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估。主要评估科普场馆的经费使用情况、活动开展情况和内部管理等方面。
  第十六条:(资助激励)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考核和综合评估的结果,会同相关部门在项目改造、场馆运行等方面给予经费资助及政策优惠的支持。
  科普场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
  (一)改变公益性科普场馆性质的;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的;
  (三)借科普名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
  (四)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解释)
  本办法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十二
  附表: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申请表
  //www.stcsm.gov.cn/uploads/BGXZ/doc/acf0a708-6ebd-45e5-bd0f-94450b8838d8.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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