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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21 生效日期: 2009-08-21
发布部门: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张政办发〔200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张家界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保证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对全市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改造或重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使其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防御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安全要求。
  (二)任务: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全市采矿沉陷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及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存在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建立全市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控校舍安全状况,为校舍安全工程和学校建设提供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在全面摸清中小学校舍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教育发展水平等实际,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合格学校建设和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同时,按轻重缓急,合理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分步骤、有计划地实施加固改造和迁建。
  (二)分级负责,以区县为主。校舍安全工程由省、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专业部门密切配合。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确保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
  (三)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工程建设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新实施的建设标准,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每栋校舍的加固和改造质量,使校舍安全工程成为“精品工程”。
  三、实施范围和步骤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普教和职教、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职业学校)。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的排查工作,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二)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并在对项目建设场址及周边地质、交通、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安全评估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与方案。
  (三)区别情况,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等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工程实施要根据我市永定、慈利、武陵源六度地震烈度区和自然灾害多发区的特点,重点考虑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改造和其他地区的D级危房改造。
  四、实施时间安排
  (一)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对全市所有中小学校舍的逐栋排查,形成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信息档案,并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制定校舍安全工程三年加固、改造总体规划及2009年度加固、改造计划。
  (二)根据批准的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相关标准,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或重建。到2009年底,完成三年总工作量的30%;到2010年底,完成三年总工作量的90%;到2011年底,完成全部工作量。
  五、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张家界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房管、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工程资金,组织编制和审定各区县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设立举报电话,协调、查处重点案件;编发简报,推广先进经验,报告工作进展。
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地震等部门要提供地震多发区、洪涝灾害易发区及其他地质灾害分布情况,并提出安全性评估和建议。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辖区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并在教育部门设立办公室,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同时,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对本辖区内中小学校舍进行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负责筹措工程配套资金,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
  六、资金筹措、管理和项目优惠政策
  校舍安全工程的资金筹措实行省级统筹,市、区县负责,中央财政补助。省里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各区县要在整合目前与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资金的基础上,将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不留缺口。各地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实施优惠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6号)等有关规定,凡涉及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属于市、区县收取的全部免收,需上缴省的,由对口单位牵头,市、区县教育局配合,积极争取免缴或少缴;所有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凡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违者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方,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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