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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关于做好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25 生效日期: 2009-08-25
发布部门: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和《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做好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统筹规划,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是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畅通流通领域举报投诉渠道,提高商务系统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市场执法监管的重要支撑。这一体系的主要任务,是建设以省、市两级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为主体,以市、县两级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为依托,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2008年底以来,商务部先后下发《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8]503号)、《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领域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09]120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8]7号),部署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和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开展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为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商务工作实际需要,将各项工作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考虑,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的原则,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对本地分期分批建设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进行全面安排,细化并明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工作责任和时限要求,部署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要抓紧启动相关工作,并积极争取当地配套资金或政策,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二、集中支持方向,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从中安排资金支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对象为地级以上城市、县及县级市商务主管部门。需要说明的是,在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前期建设中,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单位,原则上不再纳入此次支持范围。
为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资金集中用于奖励商务部确定的试点单位,包括第一批和即将启动的第二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对于各省(区、市)自行确定开展试点的单位,由省(区、市)财政安排资金或争取相关政策予以支持,不作为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对象。
  三、加强沟通协调,做好项目初步安排
  2009年7月22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有关资金的通知》(财建[2009]430号),已将2009年度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奖励资金下达地方。下达的资金预算指标中,包括第一批试点单位和第二批试点单位。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协调当地财政部门,了解掌握本地2009年度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奖励资金预算指标,抓紧拿出项目安排意见和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明确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标准,以及本地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具体程序及所需材料等方面详细要求,并于8月31日前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备案。
  鉴于目前第二批试点单位还未正式确定,各地研究安排项目时,可按照分配的资金预算指标及统一的奖励标准,对本地全年试点单位名额做出初步估算,并据此确定项目数量。报送项目安排一览表时,只填报项目数量,不明确具体实施单位,待第二批试点单位确定时再定。原则上,第二批试点仍以地级以上城市为主,每个省(区、市)县级试点单位名额不超过4个。
  四、狠抓项目实施,严把验收考核关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统筹推进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同时,重点抓好试点单位项目实施及验收工作,力争树立一批全国性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导效应。要综合运用政策宣讲会、培训班、现场会、交流考察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试点单位的工作指导;要采取不定期抽查、现场督导、定期工作汇报等手段和措施,加强对试点单位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动态监管,督促试点单位优质高效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各试点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完成后,要按照商务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即将下发)确定的指标及要求,进行自评并报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申请验收材料。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复审。
  五、严格奖励标准,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按照财政部的统一安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验收合格的予以一次性奖励。各地应按《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确定的标准,将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试点单位。
  各试点单位应先自行投入,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按规定申请拨付奖励资金。申请拨付资金时,需证明本单位为实施项目的全部投资达到奖励金额的二倍以上,并提交相关单据。具体哪些投入可列为项目投资,由各省级商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商务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地区,将在全国通报并调减专项资金的分配规模。各地要及时总结工作情况,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作情况上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请及时反映。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对相关工作安排进行调整,应事先报商务部财政部。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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