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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11 生效日期: 2009-09-11
发布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
  近几年来,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简称“治超”)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全国、全省召开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
  开展治超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保护公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需要。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把治超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工作重点,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确保治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推进治超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交通公路部门要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加强治超站点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货站、码头、配载场等货物集散地的源头监管和检查。同时,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运输质量信誉档案。
  公安部门要严格车辆登记管理,严格货车年度检验,严肃查处非法拼装、改装车辆;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抽调人员进驻各超限检测站点,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
  工商部门要对非法改装企业及汽车修配厂、维修点进行清理整顿,查处非法拼装、改装车辆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车辆企业。
  质监部门要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源头安全监管,参与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经济商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
  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治超氛围。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治超工作中相关收费政策的监督检查,为治超工作提供价格管理服务。
  交通公路及公安部门要配合宜昌军分区负责组织对假军车的超限超载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行为。
  二、突出工作重点,坚决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巩固成果、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持续推进”的工作思路,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认真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坚决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一)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合力,对超限超载车辆严管重罚。交通、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组织路政、运政、交警执法人员,依托各公路超限检测站,坚持固定站点治理与流动检查相结合,积极开展道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在全市范围内的主要路段和重点桥梁进行不间断巡查,对超限超载行为及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进行严厉打击。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按规定实施卸载、消除隐患,并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交警部门认定的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要强制恢复原状。对故意阻塞交通、强行闯站或拒不接受检查的,要从重处罚。对超限超载车辆可能绕行的农村公路入口处,在保证一般车辆通行的前提下,要设置相应设施限制超限超载车辆通行,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二)开展科技治超,完善检测网络和相关设施。交通公路部门对于撤销收费站后的国省干线公路,要按照统一要求加快省政府批准设置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检测覆盖网络,以固定检测站为依托,利用流动检测车,加大主干道路面治超力度。对货车流量特别大的路段,要提高科技检测手段,配置不停车的预检系统,提前识别超限超载车辆,减轻检测站的工作量,确保道路畅通。同时,要加快治超管理信息化建设进程,逐步完善网络监控系统,建立治超信息平台,实现检测站、县、市三级信息传递、共享,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管力度。
  (三)规范绿色通道超限车辆管理。根据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精神,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已行驶在公路上运输瓜果、蔬菜、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执法人员不得滞留、卸载,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对明显违法装载,拒绝通过指定车道,拒不接受查验的车辆,不得享受“绿色通道”政策,使用伪造的“绿色通道”通行证要当场收缴。
  (四)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车进行超限超载运输。按照《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要求,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特别要把大吨位假冒军车作为打击重点。根据军车管理有关规定,非军队装备的10吨(不含)以上大吨位运输车,不得使用军车号牌。公安、交通部门对悬挂军车号牌载重量超过10吨的车辆(军队装备的坦克等履带式重装备运输车辆除外),一律滞留车辆,通知当地警备部门查清号牌真伪、车辆来源。属假冒军车的,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属军队内部车辆的,移交当地警备部门处理。
  三、强化源头管理,不断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改装车辆,各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必须按规定组织车辆装载、配载和运输。
  (一)加强对“大吨小标”及非法改装车辆治理。要从源头上遏制“大吨小标”车辆现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对有禁不止、继续生产“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的厂家和有关单位要严厉处罚,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汽车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不断优化运输车辆结构,确保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发放道路运输证,杜绝非法车辆进入运输市场。
  (二)强化货运源头监管工作。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货运源头的监管,实行“路政治路、运管治源”的方法,充分调动交通运管部门力量,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对货站、码头、配载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运输装载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在源头超限超载。采取与源头企业签订治超责任书等方式,监督规范装载行为,健全出场车辆装载记录,杜绝超限超载车辆驶出货运源头单位。对货物运输场(站)故意放纵车辆超限超载,或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货源的,要依照《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限期整顿或者关闭。
  (三)加强运输经营企业和营运人员管理。交通运管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实行《道路运输证》违法登记制度。对一年内超限超载违法记录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停业学习培训,并重新考试,情况严重的取消营运资格;对多次超限超载的货运企业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并载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后再次出现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运输企业要立即关停,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四、规范执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畅通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路面执法、车辆改装、车辆牌证管理、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强化对各基层责任单位和治超站点的监管,及时查处一线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特别是在治超执法工作中,要继续执行治超“五不准”和“十条禁令”等制度,严格按规定认定超限超载行为,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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