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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5年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1-12 生效日期: 1995-11-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各直属分局: 
  今年是《预算法》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八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为了做好今年财政决算编审工作,如实反映财税体制改革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成果,根据财政部决算编审工作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1995年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今年后一个月的增收节支,确保今年财政预算任务的完成 
  今年4月份以来,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坚决拥护、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北京工作的重大决定和采取的措施,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全市国民经济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财政改革不断推进,财政收入没有出现大的波动,保持正常增长态势,财政支出确保了重点,有效地支持了改革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适时调整了1995年预算,使财政工作步入正轨。但是,我们也清醒地意识到,王宝森案件对我市财政工作的恶劣影响越来越严重地暴露出来,财政平衡仍然面临很大困难,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做好今年后一个月的增收节支工作,确保预算任务的圆满完成。 
  要严格贯彻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各级财税机构要在抓好日常征收管理的同时,着重抓好清缴企业拖欠税款的工作,不能对新欠旧欠搞区别政策。要健全出口退税的审批手续,防止各种形式的偷税、漏税和骗税。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94)国税发0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出口货物的报关查验工作,加大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京财预(1995)1762号文《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做好“先征后退”的审批管理工作。即要防止擅自扩大“先征后退”的范围、多退国家税款的行为,又要保证“先征后退”税款及时足额退付到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亏损补贴的检查和监督,及时解决补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政策性亏损掩盖经营性亏损。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亏损,不能给予补贴。对未按规定使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或挪作他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严格预算收入退库的管理,认真执行《预算法》关于“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或授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从国库中冲退库款,防止年终突击退库影响财政平衡。 
  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各部门、各区县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今后一个月,除保证救灾支出外,应停止追加新的支出。增加收入较多的,可优先解决财政历史挂帐。要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各项规定,对用公款请客送礼、公费旅游、随意提高费用开支和各种津贴、补贴标准以及扩大补贴范围等问题,必须坚决纠正,一律不准在财政决算中列支。年终决算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支出认真进行审查和考核。 
 
  要认真贯彻朱镕基副总理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约法三章”。一是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建帐,并且保证会计工作的秩序和会计信息的质量。二是认真培训和大力提高会计工作者和注册会计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三是财政部门要负责从法规、制度、培训、监管等方面加强全国的会计工作,其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会计监督。要广泛开展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活动。整顿的重点是:财政部门是否转移预算内资金,逃避国家的预算监督;税务部门是否假造票据、发票,偷税、逃税、骗税;银行和金融机构是否搞“两本帐”,进行帐外高利吸储、放贷,冲击国家信贷规模;工商企业是否造假帐隐瞒虚盈实亏、资产流失,乱摊成本,搞小金库,挪用资金铺摊子、炒买炒卖。对整顿中查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严明法纪。 
  各部门、各区县要继续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无论是自查还是重点检查出来的应交违法违纪款项,必须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如有故意拖延不交或拒不交库的,由银行依法协助划拨扣缴。对于清查出来的缓缴、欠交的税款,必须立即上缴国库。 
  各部门、各区县要按照京政办发(1995)4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及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文件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清理“小金库”的专项检查。凡自清自查出来的资金,要如数转入单位帐内,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所得税或全部上交财政;凡重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调帐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或如数扣减财政拨款外,还要按照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19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发生数之和处以一至二倍罚款。清查出“小金库”资金应补交的税款和处以的罚款,一律按现行财政体制专项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增收节支的基础上,做到自求平衡,这是对今年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认真审查财务、财政收支数字,如实编报决算 
  企业财务管理是财政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税基的真实程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纳税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抓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落实工作。要按照京财工(1995)2278号转发财政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做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工作中的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改建过程中各方的合法权益。要按照京财工(1995)1189号《转发财政部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加强对国有企业兴办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对企业财务决算,要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企业是否按规定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企业是否按规定核算销售和营业额,计算和缴纳消费税和营业税;企业是否按规定核算各项成本和费用,计算和缴纳所得税;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税后利润分配;企业国有资产是否得到保值和增值。 
  要加强外贸、粮食以及商业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查,认真核实企业亏损和国家价格补贴款,对虚报冒领的补贴必须如数追回。认真清理各项专用拨款、借款的去向及用途,正确进行利润分配。 
  要加强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审查。国家预算内的基建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指标控制,不得突破。预算拨款(或贷款)基建支出,都必须按照银行实际发生数(即银行支出数或实际贷款数)如实报帐,不得用财政拨款数“以拨作支,以领代报”,虚增今年财政决算支出。对中央和地方各主管部门1993年底以前发生的国家预算内基建支出要分清债权债务,按其隶属关系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地方自筹的基建支出要严格控制。各项基建支出都要严格划清预算拨款、预算安排的“经营性基金”或“拨改贷”、单位自有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贷款支出的界限,并按照资金来源比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编报基建支出决算。 
  按照财政部(1993)财预字104号《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的精神,除经财政机关审核批准转轨实行相应行业财务制度的建设单位(项目),按相应行业编报企业财务决算外,其他建设单位(项目)均应按现行基建财务制度的规定,编报建设单位财务决算。 
 
  各区县、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财文字(1995)5号《关于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做好行政费考核工作。要通过行政费考核工作,合理控制行政费支出增长,建立有效控制行政费支出的制约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行政费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各级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机构,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认真编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及管理机构经费的收支决算。实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企业女工生育保险,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地区的社会保险机构,也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认真编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企业女工生育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经费的收支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应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有无违反规定向企业少收或多收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有无擅自扩大基金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有无超提管理机构经费的行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是否按规定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有无违反规定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各种投资行为,有无将基金结余用于购建宿舍、办公楼、固定资产等行为。 
  对各级财政、财务决算的编审,要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真实,就是要不折不扣地反映财税体制改革后各级财政部门的分配格局,如实反映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规模和发展速度。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收入,要做到应收尽收,不属于财政支出范围的开支,要坚决剔除出去。更不允许采取不正当手段,将预算资金从预算内转到预算外。准确,是指各项财政报表数据的真实和决算资料的可靠。全面,就是要全面反映地方各级财政和各有关部门财政收支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就是要求决算报表按照规定时间汇编上报。通过审查决算收支,对估列代编、随意以财政拨款数列支等虚列支出情况和少报结余、虚报赤字等弄虚作假现象,必须核实纠正,保证财政决算各项收支数字的真实可靠。 
  三、决算编审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市财政与区、县财政结算问题 
  1995年市财政和区、县财政的结算,除属于正常上解或补助以及预算执行中一般追加、追减事项,仍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有关文件规定结算,需要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市财政局另发具体结算办法。请区、县按照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详细准确数字和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决算时及时结算。 
  (二)关于年终清理问题 
  为了便于年终清理,在年终决算前,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县要抓紧清理归还历年向市财政局的借款。对以前年度市财政借给各有关单位和各区、县的财政资金,凡到期应归还的,各借款单位必须按期归还。到期未还的,年终要清理收回。 
  (三)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包干结余问题 
  实行预算包干办法的各级事业、行政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仍采取预算结转的办法,不列财政决算支出,以免虚增本年财政支出。 
  (四)各区、县征收的预算调节基金属于上交中央的部分,务必在12月31日将截止到12月30日累计入库的50%,用“更正通知书”以预算调节基金科目上划市财政。12月31日当天入库的预算调节基金应在年终按比例上划市财政。 
  (五)根据京财商(1994)540号《下发〈关于规范市属国有商业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规定,各区、县财政局将1995年应返还的“饮、服、修所得税”,填开“收入退还书”,调整到“预算暂存”科目,作为“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改造扶植专项基金”。 
  (六)根据国务院决定,为解决中央财政的困难,各区、县按照市财政会下达的向中央贡献数,年终决算时以“向中央贡献数”科目专项上解市财政。 
  (七)基本建设及按基建程序管理的更改拨款“限额结余”,年终一律注销。未完工程所需投资,明年另行安排。按资金管理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拨款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基本建设单位用各种资金完成的投资,都应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内。实际完成的投资,应在财务决算中如实全面反映。 
  建设单位当年和以前年度应交财政的基本建设收入、投资包干结余、项目提前竣工投产期间所实现的利润以及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应交财政收入,应认真进行清理,上交市财政。 
 
  (八)外贸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按京税二(1994)462号文件精神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上缴。 
  (九)为了贯彻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今年粮食企业不得出现新的亏损挂帐。各区,县要按照市下达的有关弥补亏损指标,及时拨付资金。如出现新的亏损挂帐,用区、县自有财力补足。 
  (十)按照财政部财社字(1995)84号文“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今年社会保障经费决算增设了二张表:一是“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基本情况表”二是“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情况表”。要求各单位实事求是,认真编报。 
  (十一)为了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1995年决算和1996年预算工作,财政部做了统一部署。请有关单位按照要求认真编报。 
  (十二)1995年区县级报表金额单位由“千元”改为“万元”。 
  四、决算报送时间 
  根据财政部规定,今年决算在1996年2月底前报送收支总表及附表。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要抓紧时间审核、汇编1995年决算,按规定日期及时报送。 
 
  (一)各区、县1995年财政总决算,经区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于1996年2月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一式四份,同时报送决算说明。 
  为了提高财政决算编审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计算机的作用,要求各区、县用电子计算机汇总财政决算,在报送决算报表的同时,报送电子计算机软盘,并务必做到计算机软盘数字与报表数字一致。 
  (二)各区、县1995年乡(街)财政决算于1996年2月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一份,并报送计算机软盘,具体要求与第一项相同。 
  (三)市级各主管部门的汇总决算,于1996年1月20日前(无所属单位的于1996年1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一式三份,并报送决算说明及软盘。 
  为了提高市级单位决算汇审质量,今年采用电子计算机汇总决算,请各单位于12月底前到预算处购买决算软盘。 
  (四)市级各单位1995年12月份“银行支出数月报表”提前到1996年1月4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一份(来不及报表的可用电话报数。电话:8416408或8423355--2420)。区、县财政收支月报表,仍按原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 
  (五)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请在1996年2月底将决算工作总结报送市财政局预算处。 
  (六)1995年“两金”决算报表及说明于1996年2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1996年“两金”预算报表及编报说明于1996年3月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请各单位,各区、县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布置落实。 
  附件: 
  一、关于1995年市级单位决算编报工作的具体规定(略) 
  二、关于1995年区、县财政决算编报工作的具体规定 
 
 
1995年11月21日 
 
  附件: 
 
 
关于1995年区、县财政决算编报工作的具体规定 
 
  一、决算收支数编列原则 
  年度决算的收入和支出,均以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 
  (一)收入:以缴款单位在年终前已缴入基层国库经收处的数额为准,经收处在年终前已收到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1995年决算。 
  (二)支出:编列银行支出数和实际支出数。按照1993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款”、“项”、“目”填列。 
  1.科技三项费用,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商业简易建筑费,按照12月31日前拨出数字编列决算。 
  2.差额预算单位补助费,按主管部门拨款数编列银行支出数和实际支出数,各区、县财政和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当年的实际需要拨款。 
  3.抚恤、社救费等支出,以基层预算单位的拨款数编列银行支出数,按实际发放支出数列报实际支出数,对于尚未发到个人的款物,应做暂付款或库存物资处理,不能作实际支出数报销。 
  4.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特需经费,可按实有人数和规定标准计算,列报决算。年终结余转入“其他存款”户,下年度继续使用。 
  5.中学人民助学金,按实际发给学生的金额,列报银行支出数和实际支出数,中等专业学校从规定的助学金标准中提出用于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部分的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6.有“抵支收入”的单位,年终应全额将“抵支收入”与“经费支出”科目进行冲销,“抵支收入”科目年终不能有余额。 
  除上述几项预算支出外,其他一律以基层单位从银行支取数字列报银行支出数,按实际报销数字列报实际支出数。 
  二、建立“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改造扶植专项基金”时的帐务处理,各区、县财政将应返饮、服、修所得税数额,填开“收入退还书”,退到财政总会计“预算暂存”科目内,即:收:“预算暂存--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改造扶植专项基金”,收:“国库存款”。 
  三、年终清理和对帐 
  (一)各区、县财政局1993年预算、补助收入及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拨款和上级单位对所属单位的拨款,应当在年终前核对清楚。 
  各单位从银行支取未报的资金,包括多余现金和不合理的暂付款等要在年终前清理交回,以减少银行支出数和实际支出数。 
  (二)各区、县财政和各单位的各项暂存和暂付款,应抓紧年前清理及时结算,除正常跨年的差旅费,总务部门备用金以外,应当全部结清。 
  (三)各区、县财政局,各直属财政分局要与国库各支库、缴款单位进行年终对帐,把1995年各级收入决算数字共同核对一致,并填制对帐单办理签证,于年终后10日内按系统分别上报。 
  (四)为便于核对年终存款数,请各区,县随决算报送年终(截止12月31日)银行对帐单及财政收支总帐。 
  四、九个远郊县和门头沟的工商所得税附加,可按1995年实际入库数填列。 
 
  城、近郊区,应将1995年已入库的“工商所得税附加”收入在1996年1月10日前上交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人行市分行,帐号:0206--1)。 
  各区、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决算办法和增设适当的决算表格。 
  请各区、县财政局在1996年1月4日前把12月份累计收支月报表及软盘报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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