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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在首都国庆期间禁止批准设置空中系留物等宣传设施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18 生效日期: 2009-09-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政容函〔2009〕531号
各区县市政管委: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首都国庆60周年活动期间实施禁飞的通告》(京政发(2009)25号)要求,自2009年9月15日零时起至2009年10月8日24时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飞,严禁使用小型飞机、滑翔机以及系留气球等进行飞行活动。为贯彻落实上述通知精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至2009年10月8日24时止,禁止审批在本市设置升空气球条幅、充气式宣传装置等各类空中系留物、飘浮物等宣传设施。
  二、在禁飞期间各部门须加大监管力度,发现违规设置升空气球条幅、充气式宣传装置等各类空中系留物、飘浮物等宣传设施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首都国庆60周年活动期间实施禁飞的通告
京政发(2009)25号
  为确保首都国庆60周年活动期间的安全,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自 2009年9月15日零时起至 2009年10月8日24时止,因举办首都国庆60周年活动特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 2009年9月15日零时起至 2009年10月8日24时止,禁止使用小型飞机(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伞、无人机、遥控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小型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
  二、自 2009年9月15日零时起至 2009年10月2日24时止,东起东六环,西至西四环,南起南三环,北至北三环之间的区域内禁止放风筝;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放飞鸽子。
  三、因举办首都国庆60周年活动特殊需求,需要使用小型航空器及其他飞行物进行飞行活动的,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
  四、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体育、公安、气象、教育、旅游、
  工商、农业、市政市容等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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