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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三峡工程2009年试验性蓄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21 生效日期: 2009-09-21
发布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渝卫疾〔2009〕51号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疾控中心: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三峡工程2009年试验性蓄水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要求,现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三峡工程2009年试验性蓄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2009)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要重视疾病预防以及救治工作。
重庆市卫生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做好三峡工程2009年试验性蓄水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三建委发办字(2009)11号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卫生部,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国家文物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三峡工程继续进行试验性蓄水。为确保试验性蓄水工作安全科学顺利举行,现通知如下:
  一、有关部门、单位和库区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遵循国务院确定的"安全、科学、稳妥和渐进"的试验性蓄水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正确处理防洪、发电、航运、供水等效益之间的关系,扎实有序地做好试验性蓄水的各项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蓄水方案,不早于2009年9月15日,三峡水库从汛限水位145米开始蓄水,并达到正常蓄水位175米;具体实施计划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批准;三峡水库在高水位运行一段时间后,水位逐渐回落,2010年6月10日降至汛限水位145米。按照国家防汛抗旱部门批准的试验性蓄水具体实施计划,由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总公司)实施,并每日发布三峡水库蓄水计划(水库水位、下泄流量等)。
  三、有关部门、单位和库区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协调,及时会商和信息通报,建立防灾联动机制。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卫生,地震、气象、文物、电力和三峡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库区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落实试验性蓄水的各项安全监测和试验检测措施,特别是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枢纽及电网运行安全、库岸稳定及地质灾害防治、航运安全、库区水环境质量安全等方面,要落实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及时处置蓄水影响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试验性蓄水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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