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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液位计等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24 生效日期: 2009-09-24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特函〔2009〕57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省《关于深圳市高科兴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许可相关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09]12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相关事故统计分析,由于液位计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较少。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我局拟进一步调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不再继续对液位计、水位表等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实施行政许可。同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在有效期内的液位计等相关许可证书的使用提出处理意见。
  以上意见请转告有关申请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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