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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分地区收购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27 生效日期: 2009-09-27
发布部门: 国家发改委 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国粮调[2009]195号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内蒙古江苏浙江湖北湖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农发行相关省级分行:   为保护农民利益和发展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稳定市场价格,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下达2009年第二批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分地区收购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此次下达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分地区收购计划33.33万吨(折油菜籽按100万吨控制),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内蒙古江苏浙江湖北湖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省(区、市),按规定挂牌价格向农民收购油菜籽,再委托加工企业加工成菜籽油转为国家临时存储油。具体分地区收购数量见附件。
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国粮调(2009)136号文件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2009年国家第二批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分地区计划表
单位:万吨
地区 菜籽油数量 折油菜籽数量
合计 33.33 100.00
内蒙古 3.33 9.99
江苏 8.33 24.99
浙江 0.90 2.70
湖北 6.67 20.01
湖南 2.57 7.71
重庆 0.20 0.60
云南 1.67 5.01
陕西 1.66 4.99
甘肃 2.00 6.00
青海 5.00 15.00
新疆 1.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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