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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29 生效日期: 2009-09-29
发布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陕卫疾发〔2009〕366号
各市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期我省个别市(区)出现了手足口病死亡病例,为努力降低手足口病发病率,减少重症病例的死亡,有效保护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防治责任,精心部署安排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手足口病等传染病的防控的严峻性,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抓早、抓紧、抓实疫情防控,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明确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的防控职责和工作任务,切实做好手足口病防控工作。
  二、及时处置疫情,落实消毒措施
  发生聚集性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时,当地疾控机构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宣传教育、消毒等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和扩散。
  三、提高诊治能力,严防院内感染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完善预检分诊制度,重点加强对手足口病重症患儿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救治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临床诊治水平,最大限度地提高患儿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对于没有条件救治重症病例的医疗机构要及时转诊。同时,要做好院内感染防控工作,规范手足口病患儿的隔离治疗,严格执行患儿治愈出院标准。
  四、加强疫情报告,认真分析审核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手足口病等传染病报告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疫情报告信息进行逐级审核,每日早晚浏览并分析报告数据,发现异常升高、病例呈聚集性分布或出现死亡病例时,应及时核实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五、开展环境治理,宣传防控知识
  各地要坚持政府领导、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大力倡导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认真治理环境卫生,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当地教育、宣传、广电等部门密切合作,将手足口病等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普及到每家托幼机构、每个儿童家长,培训和引导托幼机构老师和管理人员及幼儿家长成为疾病防控的参与者和疫情信息的第一报告人,以便及时发现疫情苗头。确诊为手足口病的患儿,应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
陕西省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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