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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第二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14 生效日期: 2009-10-14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09〕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有关水产品质检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根据《2009年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我部决定2009年10至11月开展本年度第二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本次监督抽查工作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抽样工作须于10月20日前完成,具体抽样时间由相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水产品质检中心商定;各质检中心须于10月底前将检验结果上传至“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www.cafs.ac.cn),并将工作总结报我部渔业局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须于11月15日前将本次监督抽查汇总材料送我部渔业局。
  二、抽检对象及药物
  各地区抽检品种、数量及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中心名单见附件1,检测方法及判定限量值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第一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渔(2009)55号)附件2。我部按照公开、随机的原则在各地上报的养殖单位数据库中抽取了被抽检单位名单,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严格在我部确定的名单范围内组织抽样。具体被抽检单位名单我部将另行告知。
  不同品种检测的药物项目,按照《农业部关于下达200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9)6号)中附件1表6《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本次监督抽查不再单独印发监督抽查任务通知书,本文件作为通知书使用。
  (二)参与监督抽查的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我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质检中心应在监督抽查前,对参与抽检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监督抽查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科学安排抽样计划,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承担抽样、检测任务的各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抽检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四)由于生产调整原因,在个别养殖场无法抽到规定品种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可调整为我部抽检计划中所列的其他品种,但各省规定各品种的抽检数量应保持不变;由于季节性原因,个别品种在该辖区内无法抽到足够样品数量的,经征得我部渔业局同意后,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可调整抽检品种,但原定抽检样品总量不变。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郭云峰、刘 炜
  电  话:(010)59192927、59192962;59192995(传真)
  电子信箱:fishmarket@ agri.gov.cn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马 兵、刘 欢
  电  话:(010)68672898(兼传真)、68690728
  电子信箱:skyzbb@ vip.sina.com
农业部办公厅
200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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