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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食盐价格批零差实行流通配送制配套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15 生效日期: 2009-10-1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贵价格〔2009〕68号
自治区盐业公司贵港分公司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食盐价格批零差实行流通配送制配套改革的通知》(桂价格[2009]334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做好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保障食盐的供应,为零售商提供良好的配送服务。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物价局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食盐价格批零差实行流通配送制配套改革的通知
桂价格[2009]334号
  各市、县物价局,自治区盐业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食盐流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3]1995号)中“减少流通环节,发展统一配送,降低流通成本”的基本原则,“实现食盐分装集中化、销售网络化、流通配送化、经营连锁化、管理信息化”的总体目标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经贸 [2005]1073号)的部署,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食盐实行流通配送制改革后,食盐批零差价进行相应改革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食盐零售终端实行配送制后运杂费问题。全区食盐零售终端实行统一配送制后,食盐从批发到零售店的运杂费由自治区盐业公司统一承担(含乡、镇以及村以下食盐专营许可零售店)。任何食盐专营许可零售店不再承担食盐购进时的任何运杂费用。
  二、调整食盐批零差价,设立食盐配送差率。将食盐批零差价从原来的17%(贫困地区18%)统一调整为10%(贫困地区11%),调整出来的7%的差价,并入食盐批发价格中,作为食盐零售终端统一配送费率,专项用于食盐从批发至零售店的运杂费(含装卸车)、食盐配送中心、食盐配送网络等监管运行费用,以及运杂费价格变动后的燃油价格附加费用。具体作价公式为:
  (一)非49个贫困县食盐批零差价=零售价*10%的批零差率;食盐配送批发价=零售价*(1-10%批零差率)
  (二)49个贫困县食盐批零差价=零售价*11%的批零差率;食盐配送批发价=零售价*(1-11%批零差率)
  三、全区食盐零售价格不作调整。复合膜小包装、铝塑小包装食盐零售价格继续执行现行1.00元/500克袋和1.30元/500克袋零售价格不变。多品种食盐、腌制食盐等其他食盐的配送批发价格,按现行批零差率同步调减缩小7%为零售终端配送费率,各规格的食盐零售价格亦不作调整。
  四、食盐零售终端实行统一配送以及食盐批零差价的配套改革,是一项新的流通体制改革及价格配套改革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做好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跟进调查价格执行中的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食盐批零差价改革中的问题。在具体价格改革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五、自治区盐业公司,应加大对食盐流通体制改革及食盐零售终端统一配送制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规定的食盐统一零售价格政策,保障好食盐的供应,为零售商提供良好的配送服务。
  六、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5日起试行两年。本通知生效之日起,我局《关于食盐价格管理的通知》(桂价格[2000]447号)中第四条“食盐批零差率、转批优待率、作价办法”、第五条“县以下0.04元的城乡差价”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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