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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16 生效日期: 2009-10-16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字〔2009〕26号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威海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威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威政发(2007)57号),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确定,对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所有在用机动车(不含农用车、摩托车、外地车)开展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原则和目标
  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尊重科学、依法行政、以人为本、和谐推进的原则。通过治理,进一步减轻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使2010年度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对市区大气环境质量贡献率比2009年度下降5个百分点。
  二、工作内容
  1.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市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要严把机动车定期审验关,对经排气污染检测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相关审验手续;市环保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经排气污染检测达标的机动车,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按照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方式,由取得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并出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报告单。检测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3.发放环保合格标志。经市环保部门确认排气达标的机动车,机动车车主凭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报告单,领取机动车排气污染环保检测合格标志。
  4.治理排气超标机动车。按照社会化、市场化运营方式,确定一批有资质的排气超标车辆维修治理单位,由机动车车主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对排气设施进行维修治理。
  5.禁止排气不合格机动车上路行驶。要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检、抽检工作。全运会期间,由市公安部门与环保部门联合,在市区范围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开展2—3次道路抽检活动。市交通部门组织对公交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对超标公交车进行治理,并调配达标公交车在中心市区和赛场周边路段运营。
  三、职责分工
  1.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环保合格标志的发放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检、抽检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机动车年度审验工作,对未取得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合格标志的车辆,不予通过年度审验;会同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路检、抽检工作。
  3.市交通局:负责对营运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治理和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对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机动车检测维修制度的落实,提高维修质量。
  4.市工商局:负责对本市范围内销售的车用燃油质量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汽车零部件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市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相关工作的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对本市企业生产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按时完成担负的工作任务。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意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防治标准等进行广泛宣传,不断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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